“偷窥判了强奸” 源于法律空白
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酒后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
窃以为,判决李某为强奸罪有不当之处,至多算一个强奸未遂。但是,李某并没有实行犯罪,他的脑海里只是有一个强奸的意图,所以严格说来,强奸未遂也是不适当的。
其实,偷窥的案例已经发生过多次了。几年前发生在湖南的一起偷窥洗澡事件就遇到了这样的尴尬问题。在起诉过程中,因为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当事人律师只能通过《民法》里针对名誉权、人格权的保护来提起诉讼。现行的法律对于偷窥之罪是一个空白,判决结果不合理也再所难免了。
在过去,偷窥行为发生频率低,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没有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偷窥行为可能会越来越多,也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定。对于偷窥是否有罪,如何定罪,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作出司法解释。唯有这样,广大女性在维护其合法权益之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而对心怀鬼胎的偷窥者才能做到“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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