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层持股不得转让给亲属
国资委发文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鹤鸣)为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资委昨日发出通知,对国企职工持股、投资行为进行规范。通知规定,国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但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广东科德分析师王泽辉指出,这是对国企股改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总清算,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国家对企业的控制权,防范外资的潜在收购,保护中国民族工业。他认为,新规并非针对二级市场,上市国企的问题较小容易解决,而非上市国企的职工持股规范难度较大。
新规解读:
退休返聘高管也需规范
昨日,国资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今年第49号文件:“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从5个方面对去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部分内容进行明确。
其中,对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通知指出,企业除在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外,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领导股权不得转给亲属
通知对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国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国企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回收价不高于净资产价
通知对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进行了明确。按照通知精神,经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股改过程违规必须纠正
通知对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细化。通知指出,经核查,国企在改制过程中,确有以下3种违反有关规定情况的,在实施《规范意见》时,必须予以纠正。
一、购股资金来源于国企借款、垫付款项,或以国有产权(资产)作为标的通过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国有股东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违规所得股权须上缴,其个人出资所购股权须清退,并及时还清购股借、贷款和垫付款项。违规持股人员须将历年分红和股权增值收益同时上缴。
二、国企股改时,未对国有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国有股东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清退所持股权及上缴历年股权收益。未经评估资产须进行资产评估作价,重新核定各股东所持股权。
三、无偿使用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国有股东应按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租赁费,改制企业须补交已发生的租赁费。
通知明确规定,对于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资产折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该国企相关责任人责任。
国企领导持股要摸底
通知还明确指出,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掌握所监管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规范有关人员持股行为。国企要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进行摸底,按《规范意见》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要认真制订股权清退、转让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将股权清退、转让方案和完成情况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逾期不规范有关人员持股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隐匿持股情况或不按要求进行规范的要严肃查处。
专家点评:
有利于保护民族工业
针对该政策的发布,广东科德分析师王泽辉表示,职工内部股是国企股改的副产物,是当年股改面临艰难情况下的权益措施。近年来,因国企股改出现了不少国企贱卖、被外资控股、民族品牌消失等问题,都与当初股改时“国退民进”产生的副作用有关。他认为,经过数年的发展,目前国企经营情况明显好转,国家财政实力增强,在大规模推进经济刺激计划的同时,动用少量财政资金来解决国企股改的历史遗留问题正是时机。
王泽辉认为,通过清理规范,国家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控制权得到了巩固和增强,既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维护社会的公平,也可以有效防范外资对国有优质企业的渗透和蚕食,保护中国的民族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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