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7·21’公交爆炸案”追踪
冒用弟弟姓名
10万保险
难获理赔
在昆明“7·21”公交爆炸案中死亡的陈大飞,因冒用弟弟的姓名投保,其家人后来在向平安保险申请理赔10万元的保险金时,遭到拒绝,因为平安保险不认可陈大飞曾在该公司投保。
原告方陈大飞的父母陈正贵和崔美书在起诉状中陈述道,陈大飞是陈仕飞的曾用名,生前系昆明市导游之家导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导游,在从事导游工作期间,他于2007年8月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以导游身份投买“导游福利保障计划”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投保金额为100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8月31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30日二十四时止。据此,原告方申请平安保险依照保险合同,支付被保险人10万元保险金。
据原告方介绍,2000年11月,因担心参加高考受到年龄限制,自初中开始就使用弟弟陈仕飞姓名的陈大飞,办理了户口变更手续,除身份证照片为自己的外,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均沿用陈仕飞的,此后便考取了云南省丽江教育学院,此后就业、投保保险均用此身份证。
原告方说,去年10月他们开始申请理赔时,平安保险就以理赔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予以拒绝。
直到昨日庭审前,原被告双方仍没有放弃调解,原告方将保险金从最初的10万元降到6万元,据原告方说,被告认为只能支付5万元保险金。
庭审中,被告方认为,按照当初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的姓名为陈仕飞,而在昆明“7·21”公交爆炸案中的死者为陈大飞,被告方不能确认两个姓名为同一人,首先,投保人如果确实是陈大飞,那么他在投保时就存在隐瞒个人信息,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或免责合同,平安保险不应当承担责任。
陈大飞的弟弟陈仕飞昨日在向法庭作证时,一份证据引起了主审法官的注意:在宣威市公安局作出的死亡证明上,死者为陈大飞,只有照片与陈仕飞相符,死者的户口也已被注销。目前使用此身份证的陈仕飞,最终承认了与哥哥陈大飞互换使用身份证的事实。
■原告举证
死者弟弟学历低,从没做过导游
原告方代理人、云南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符林山、浦恩皓向法庭提交了一组新证据,即陈大飞的团员证、高中毕业证、大学毕业证,均表明陈大飞在上初中以后使用的身份是陈仕飞。而陈大飞的弟弟陈仕飞只有小学文化,根本不可能从事导游职业,也从没投买过任何保险,因此证明投买平安保险“导游福利保障计划”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是陈大飞。本组稿件
本报记者 姚时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