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防法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军队采购是将社会资源转化为部队战斗力的桥梁和纽带。
在政府采购、阳光预算等概念已经为公众所熟知的今天,军队采购资金如何运用、军队采购的法律体系如何完善、采购人员的队伍建设如何提高等一系列问题也浮出水面。
军队物资采购的法律研究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军品采购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2001年,《总后勤部关于深化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出台,军队物资采购改革正式启动。市场化后,在军队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随之增多,其中和供应商“打交道”中出现的问题居多。由此就产生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副教授吴华向记者介绍,军队物资采购的质疑与投诉程序主要规定于2005年经过重新修订的《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中。对于有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质疑期限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起质疑的期限未作规定。吴华建议应将期限明确为收到成交结果通知书或者未成交结果通知书起7个工作日内。
对于投诉,吴华建议也应该明确投诉提起的期限,完善投诉调查程序,明确投诉处理的形式以及明确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同时为了防止供应商滥用投诉权,应该确立投诉的条件。
加强装备采办人才队伍建设
军队采购人员是指军队列编的采购机构中,直接从事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工作的人员。在为部队采购物资、工程、服务的过程中,军队采购人员核心能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某部工程师朱银平、某部高级工程师马振宁都认为,军事装备采购工作,是武器装备建设中一项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基础工作。而坚持依法加强装备采购队伍建设更是这个根本中的根本。他们认为必须逐步建立能够体现我国装备采购特色和优良传统的法律体系,使装备采购队伍各项建设与管理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他们建议,应该建立健全规范装备采购队伍培训管理、培训方式、以及规范教育培训原则与考核标准方面的法律制度。因为装备采购工作专业性很强,要求采购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采购基础理论、与采购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和采购的专业技能。因此应该建立健全装备采购职业的“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保障军事装备采购队伍的专业性。
建立完善的军队采购法律体系
自2001年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深化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以来,总参先后制定出台了《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管理办法》、《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12个法规制度,保证了采购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但是有关军队法律专家认为,光有一些规章制度远远不够,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军队采购法律体系,军队采购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并达到防腐倡廉的目的。
吴华认为,国防法只是对军事采购作出笼统的规定,为了完善我国军事采购法律体系,当务之急就是制定一部军事采购法,对于军队物资采购、军事装备采购中的共性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马振宁、张代平则认为,国家应该加强军队装备采购立法的步伐。建立起以军事装备采购基本法为龙头,以装备采购条例、装备发展与保障相关条例和作战装备保障条令为主干,以各项装备采购规章为基础的具有我军特色的装备采购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