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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偷税罪” 诸多偷税企业家命运获逆转(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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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蔡岩红

  有媒体报道,近日,北京市德义兴商楼王某等4名高管成了刑法修正案后的又一批受益者。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今年2月28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以“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偷税罪”,并明确规定初犯符合一定条件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自此,全国出现了多起依据修订后的刑法进行处理的案例,不少涉嫌偷税者的命运获得逆转。

  据了解,2008年,北京市德义兴商楼的4名高管被检方以涉嫌偷税罪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偷税罪判处4名高管1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审期间,恰逢修订后的刑法颁布施行,北京市一中院依照其有关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判处这4名高管在补缴税款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3月,北京市某公司总经理王某因原来的偷税罪由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检察院作出了同意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处理。3月16日,浙江省临海市检察院对临海一家冷食有限公司负责人翟某偷税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4月2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价头”一案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老板叶剑文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审判结果并未涉及对叶剑文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刑事处罚。原因是,叶剑文表示,愿意用个人财产补缴所逃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申请。

  数宗涉税案“变脸”引起各方极大关注。有关人士表示,这实际上让纳税人有了一个重新改正的机会,不会再有“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追悔莫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纳税人也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了“更人性化的保护”。

  北京市地税局税务检查处处长朱兴有认为,修订后的刑法改变了诸多涉嫌偷税的企业家的命运,体现了立法活动中的文明与进步,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人文观念。

  有关法律专家还提醒说,纳税人要善于行使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方面的权利。今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纳税人至关重要。但5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正确的做法是依法诚信纳税,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力争不受行政处罚。

  修订后的刑法也给税务部门带来了新课题,它涵盖税收征管、稽查等诸环节,征纳双方都应当尽快适应这种变化。朱兴有认为,税务机关今后可以根据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具体情况,也就是纳税人是否已经补税、是否已经接受处罚和罚款,是否属于初次犯罪等条件来决定是否将案件移交,这种变化加大了税务机关的责任。为了避免出现权力的滥用,税务机关今后更需要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与此同时,税务干部对于如何准确判定“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犯罪构成,正确区分逃避缴纳税款和漏税、避税行为,如何注意行政执法同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等问题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本报北京4月20日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其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修改一: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解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

  修改二:刑法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标准。

  法律专家认为,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收益较过去有了明显的提升,在《刑法》中仍继续沿用过去较低的定罪量刑标准,显然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立法部门有必要通过修法对此进行适当调整,并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司法解释。

  修改三:刑法增加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专家认为,考虑到打击不履行纳税义务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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