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0日讯记者郭晓宇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仲裁范围,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未列入仲裁受理范围。
原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因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发生的纠纷;因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因征地补偿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仲裁范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认为,这类纠纷有两种情况:一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此类纠纷涉及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据此,建议增加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是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征地补偿费引起的纠纷。农业部提出,实践中由仲裁解决此类纠纷比较困难,各地做法不一样,不将此类纠纷明确列入仲裁受理范围为宜。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征地补偿费引起的纠纷,考虑到有的地方已明确将这一类纠纷列入仲裁范围,建议根据情况通过草案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