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应成常态
去年5月12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明确提出要“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但是,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和省高院的一些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都是倡导和鼓励,并没有硬性的规定,致使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把出庭应诉当回事。
一行政法官感慨地说:现在越来越多的“民告官”行政案审理中,经常不见“官”影,“缺席审判”让原告倍感不公。同时,也给行政执行带来难度。
据省高院调查显示,2008年开展的试点工作,反映出了“两少两多”现象,即法定代表人主动出庭应诉的少,被动出庭应诉的多;积极答辩、陈述意见的少,消极出庭,一言不发的多。某些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并非自愿,而是受到来自党委、上级领导或其他方面的压力。这种受到压力而出庭应诉,人虽然是到了,但是在法庭上什么也不说,或者念念事先写好的稿子,反而造成对行政机关的一些负面影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认为,尽管“一把手”不一定是业务主管,也不必具体参与部门的每一个具体行政决定,但对于工作流程、办事程序、政策和法律依据应当是清楚的。在相对人质疑或法庭调查情况下,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当庭说明与答疑,无疑会收到解读政策、平等待民、教育民众、改进工作的良好效果。
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
用法律责任约束
近年来,行政审判中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化解纠纷难度加大。过去当事人怕告官,行政机关怕当被告,法院怕审民告官案。现在群众的维权意识很强,把告官当成是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行政机关把民告官当成一种正常的司法监督。
如何才能更好地规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优势呢?这是近年来省高院领导一直在思考的问题。田成有说,要提高行政首长庭审实质参与程度,也就要求法官通过业务程序、政策流程解释等手段,创造有效参与途径,征求行政机关意见,与行政机关负责人达成共识等,这都有待制度设计的进一步细化。
在2008年实行的试点工作中,昆明、曲靖和楚雄三地,昆明市两级法院在试行期间共审结一、二审行政案件207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为15件,占已审结案件的7.25%;曲靖市两级法院在试行期间共审结一、二审行政案件29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为3件,占已审结案件的10.34%;楚雄州市两级法院在试行期间共开庭审理一、二审行政案件8件,实际出庭5件,占开庭审理的62.5%。
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部分出庭的行政首长出庭一言不发或者念念稿子的消极应诉现象普遍存在。有关法学人士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设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条款,并引入相应法律责任约束。一些法律专家也认为,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可尝试推动地方立法,在一定范围内引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据悉,云南省高院正积极和有关部门协商,努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建设。
记者手记
“民告官”先要见到官
可以说,“民告官”案常常是“告官不见官”,难免为民众所诟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作为强势部门的“一把手”,如果都能够勇敢地站到被告席上,那这份勇敢的可贵之处在于,打破了惯有的思维误区:上法庭当被告似乎就是有罪的,作为负责人当被告是很丢脸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说得好,实践证明,对行政机关来说,只要依法行政,就不怕“民告官”。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最终也只会有助于行政机关自觉依法办事,提高行政水平,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起良好形象。
毫不客气地说,“民告官,先要见到官”已成为不少老百姓的希望。毕竟,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才是化解“官民矛盾”的前提和基础。我们的官员,既然坐着官椅,有时候是不是也该坐一坐被告椅,和法庭对面的老百姓来一次平等对话。
记者 夏体雷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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