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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企业违法排污情况咋就属于“国家机密”

  大河网讯 黑龙江省近日召开2009年全省环境执法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邀请10余家媒体参会,而对那些企业仍在违法排污等情况却一概“保密”。部分记者对此难以理解,愤然退场。(新华网哈尔滨4月20日电)

  政府的职能是什么呢?答曰:管理众人的事。

然而,这却是“众人”授权和委托的管理,相当于“众人”与政府签订了一项契约,授权和委托政府对与“众人”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物进行管理——政府就好像一家公司的总经理,而“众人”则是该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很显然,政府的角色只是充当“众人”的政治代理人,所以,它的一切行为必须向作为其权力来源的授权者与委托者负责,并受到他们的严格监督,而作为授权者与委托者的“众人”监督代理人是否尽职,或是否滥用代理权谋取私利,从而侵犯和损害了“众人”的公共福利的前提就是——必须能及时掌握有关代理人工作情况及公司(或政府)运作情况的足够充分的信息。也就是说,知情权和监督权是作为授权者与委托者的“众人”的天经地义的权力,而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就是保证充分的知情权。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理念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公开的信息主要是三种: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黑龙江环保厅拒绝曝光违法排污企业的理由是——“这些材料是内部保密资料”。可见,黑龙江环保厅将企业违法排污的情况解释或定义为“国家机密”。然而,企业违法排污的情况果真是“国家机密”么?答曰:非也。企业违法排污的情况与公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等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所说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不但如此,该条例的第十条还明文规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属于应该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由此可见,黑龙江环保厅拒绝曝光违法排污企业是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侵犯公民的知情权,逃避公众监督的行为。对于违法排污企业,这自然也是一种变相的保护,因为此举降低了他们的违法成本,当违法的边际成本低于边际收益时,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不会在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方面增加投入,而是会增加排污量(排污量的增加意味着产量的增加),从而对环境造成更大的伤害——而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却由纳税人承担。如此一来,“环境保护局”岂不是成了“污染保护局”?

  是不是拿了企业的“封口费”,像吃了麦牙糖的灶王爷一样张不开嘴,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黑龙江环保厅应该对拒绝曝光违法排污企业这一事件向公众有一个合理的交代,上级相关部门也应该介入,将黑龙江环保厅拒绝曝光违法排污企业的真正原因调查清楚,并公布于众。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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