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10月7日电 (记者伍彧彧)9月25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开发商要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据了解,建筑能耗约占山西省社会总能耗的30%,这不仅浪费能源,还会由此导致的采暖期大气污染严重,水资源利用率低,再生能源应用差,光污染以及建筑不舒适等问题。
“十一五”期间,山西省将完成46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实现节能50%—60%以上目标。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凡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建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经认定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未经认定不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得通过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认定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节能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使用节能技术和节能材料。同时,对于节省照明电耗,条例规定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照明和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选用节能灯具,采用合理的控制方式,降低照明电耗。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对于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采暖、制冷、供气、照明等能源消耗进行监测、统计和评价分析,并将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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