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程培青 实习生 杜海龙)4岁的玲玲(化名)跟父母在山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餐时, 独自一人在大厅玩耍。无意中与服务员相撞,造成十级伤残。 双方协商未果, 玲玲的父母将餐饮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
2007年11月27日晚, 玲玲的父母张某、刘某到被告处二层大厅就餐。 用餐过程中,玲玲来到距餐桌约1米远的一根柱子旁玩耍,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脚穿溜冰鞋为客人送菜,恰从此柱子旁经过,因柱子遮挡,玲玲与该服务员均看不到对方, 二人无意中相撞。 服务员所端热菜汤洒在玲玲脸部,致使右侧脸部烫伤。 2008年1月31日,玲玲的父母委托鉴定机构对玲玲的损伤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玲玲受伤后治疗连续3个月,所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6658.20元已由被告支付, 但其他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玲玲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营养费、家长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393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酒店是用餐的场所,张某夫妻携带年仅4岁的幼儿未尽到监护责任,放任不懂事的幼儿独自离开餐桌、脱离监护,不慎撞在工作人员的身上导致损伤。 当时工作人员并没有穿溜冰鞋, 对孩子的损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的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在符合相关规定和客观情况的范围内,应予支持,其中90%由被告承担,10%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1482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太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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