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经纪人身份权限
掌握投资自主权
提高维权意识
三不要 ————
不要委托经纪人介入具体证券交易
不要委托经纪人进行“资产管理”
不要接受用不正当手段揽客的经纪人服务
本报讯(记者柴宴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日前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进入实施阶段。
证券经纪人制度是我国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一项重大变革,将对证券公司经营方式和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为帮助投资者了解本市证券机构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天津证监局有关负责人。
据介绍,证券经纪人制度是一项新制度,是证券公司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的新方式,目前有关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配套规则已经出齐。本市证券营业部要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除需要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将充分的从业人员培训和投资者教育作为先决条件。
针对投资者在与证券经纪人打交道时,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的问题,该负责人指出,主要是做到“三要”、“三不要”。“三要”指:一要确认证券经纪人的身份和权限。投资者在接受证券经纪人服务前最好主动查看其证券经纪人证书,还可向证券公司查证,或直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站上进行验证。二要掌握投资自主权,谨记理性投资、依法投资。三要提高维权意识,发现问题及时联系证券机构给予解决。投资者发现证券经纪人存在可疑或违规行为,应主动与证券机构联系解决,必要时可向证券业协会或监管部门投诉。
“三不要”是指:一不要委托证券经纪人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在我国,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非常明确,不得介入客户具体的证券交易。因此,投资者在办理开户等事项时,务必本人亲自到合法的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千万不可图一时省事,委托证券经纪人代办。二不要与证券经纪人约定分享收益或委托证券经纪人进行所谓资产管理。投资者不要盲目相信所谓“投资高手”的建议或小道传来的“内部消息”,同时要警惕那种“投资保本、收益共享”的承诺,切勿将账户全权委托给证券经纪人去打理;更不能参与非法的证券投资活动,否则亏损一旦出现,很难得到赔偿。三不要接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的证券经纪人的服务。投资者应谨慎选择为自己服务的证券经纪人,对那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利用非正当手段取得的客户信息招揽客户的证券经纪人,应果断拒绝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