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中西部就业 国家代偿学费
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服务期须3年以上 每人每年代偿金额上限6000元
本报讯 财政部和教育部近日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部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和助学贷款将由中央财政拨款,实行代偿。
《办法》规定的代偿对象,是部属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实际发生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6000元/年的标准代偿。
国家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分3年代偿完毕。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未满3年提前离开的毕业生将被取消代偿资格,改由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其不良信用记录将被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数据库。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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