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授权照片印到内裤上
奥运冠军杨凌获赔23.5万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不满厂家擅自用自己的照片和姓名宣传内裤产品,奥运射击冠军杨凌提起肖像权诉讼。近日,顺义法院判决侵权者赔偿杨凌23.5万元。
杨凌诉称,2007年,青岛一家服饰公司邀请他作为内裤产品的形象代言人,他表示同意,并提出代言费为50万元。但该公司出示的协议书上的单位是另一家公司。杨凌提出异议,此后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
2007年8月,该公司在媒体上使用杨凌的姓名、肖像宣传他为该公司内裤产品的形象大使,还在一些产品上印上了他的卡通形象。杨凌认为,此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和姓名权,起诉索赔25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服饰公司使用杨凌的姓名、肖像并未经授权,根据杨凌的知名度及服饰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服饰公司赔偿2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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