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对自己的量刑当庭发表意见,也就是说,你对自己该不该被判处死刑有发言权。”在近一周时间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时,审判长总要郑重地对被告人说这句话。
而在以前,对死刑被告人如何量刑,如果公诉人不提较为具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权就此发表意见。
这个变化源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刚刚下发的《关于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实行“量刑辩论”的实施办法》。
初衷促死刑量刑更加公正 “这个办法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进一步提高死刑二审案件庭审质量,促进裁判更加公开公正。”河南省高院刑三庭庭长程慎生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已酝酿了一段时间,根据《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经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协商,决定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实行"量刑辩论"制度。”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是否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程慎生说,河南高院刑三庭所尝试的“量刑答辩”,是指在死刑二审案件庭审过程中控方、辩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其建议或请求的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期或刑期范围进行辩论的一项诉讼活动。刑三庭开庭审理的全部死刑二审案件,除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的以外,原则上均应进行量刑答辩。
程序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 “"量刑答辩"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也就是说,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定性辩论后,进入"量刑辩论"环节。”谈到具体操作程序时,程慎生说。
据介绍,进入“量刑辩论”环节后,一般由控方先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然后由辩方针对上述建议进行答辩,并提出辩方认为合理的量刑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并参加庭审的,其本人及代理人可以在控方提出量刑建议后,对量刑发表意见。法官就控方、辩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在量刑意见上存在的差异,组织三方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辩论,必要时可进行二轮答辩。
“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可以放弃量刑建议或请求权,也可以对原告提出的量刑建议或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修正,但最多不得超过两次。”程慎生说,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量刑建议、请求或意见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参考。
“对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量刑建议、请求或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要载明并进行论述。”程慎生强调。
声音符合国情应大力推行 河南省高院副院长孙振民表示,“量刑辩论”作为一项司法改革措施的新尝试,进一步规范了法官量刑裁量权,待时机成熟后将在全省法院推广。
一些专家认为,“量刑答辩”符合国情,应当大力推广。
“由于量刑的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又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容易出现司法腐败。”郑州大学一位专家认为,长期以来,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量刑的主要工作在庭下,由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对量刑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有分歧,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这种量刑程序缺乏公开性,庭审往往不会专门围绕量刑的情节和法律进行质证和辩论,法官在判决书中也常常忽略对量刑理由的说明。
“法官裁量权只有在法庭上经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才能得到约束,缺乏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的有效参与,量刑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容易导致量刑不公。”这位专家认为,“量刑答辩”程序是一项具体而有益的探索,它不仅给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甚至被害人提供了一个参与量刑裁决过程、影响法官量刑决定的机会,而且可以有效约束法官裁量权,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法官量刑决策的合理性。
也有学者认为,对于“量刑辩论”的做法,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授权,在具体量刑方面规定得比较模糊。事实上,“量刑答辩”突破了庭审程序的“框框”,如果处理不好其中的细节问题,很可能就会干预到“审判权”,法院必须出台有效的保障措施。
一些刑事辩护律师则认为,“量刑答辩”制度不能停留在死刑二审阶段,应推行到整个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本报记者 邓红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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