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泳仪接受采访 本报记者 何奔 摄 |
本报记者 马汉青
通 讯 员 周四根
广东省总工会下属广东工会大厦工会主席刘泳仪“因帮职工维权”被裁?报道出街后,昨天下午4时,广东工会大厦总经理江陵泉、上一任总经理莫先生以及工会大厦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让人吃惊的是,工会大厦方面称,这个“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是基于双方的口头协议,由刘泳仪自己起草并修改过的。现在反而成了工会大厦违法的“证据”,让他们感觉中了刘的“圈套”。
而刘泳仪应记者之约,来到羊城晚报接受了采访。她的说法,与工会大厦的几乎完全不同。
上级看法
工会大厦做法欠妥
广东工会大厦的主管单位之一———省总工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吴兆全表示,对刘泳仪的相关情况,他们要求广东工会大厦要原原本本地如实向媒体反映,对出现的问题也不会偏袒。对于所属的企业,他们都要求要严格依法经营,严格按劳动法律法规用工,更要求其按工会法做好工会工作。但他们工作中也存在不够严谨、细致的地方,个别工作甚至有悖于工会的原则,对此一定会自查自纠。
吴兆全说,即使这个工会主席真的有问题,也要经过罢免、改选的程序,再解除劳动合同。不管双方是否有口头协议,广东工会大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都是不妥当。
吴兆全认为,这个例子说明,企业行政主管方兼任工会主席,很容易会产生角色冲突。目前国家有关工会工作条例已经对此作了相关规定,今后所属企业都应切实执行。
职工说法
好评差评相差太远
广东工会大厦有大约40名职工,这些职工怎么看?记者了解的情况,有点“截然相反”的味道。
昨天下午,根据工会大厦方面提供的职工名单,到场的多家媒体记者随机抽取了3位职工接受现场采访,还有一位已退休的职工自称曾被刘泳仪打过,也到了现场。
这4名职工说,他们都在联名向省总工会反映刘泳仪问题的信上签了名。他们很多是1997年就进来的老员工,把工会大厦当作自己的家,现在企业生存不容易,都希望齐心协力搞好经营。他们说,刘泳仪作为工会主席没有以身作则,并曾打骂过员工,现在“闹”是想“搞跨工会大厦”。对工会大厦解雇刘泳仪,他们认为“合情、合理、合法”。
但是,几名工会大厦的保安员和服务员则表示,印象中刘泳仪为人不错,比较爽朗。有两名员工还明确表示,刘泳仪的确为他们争取医疗保险、公积金和加班费出了很大力,被停职与维权有直接关系。
工会大厦说法
她是违反规章制度
绝非打击报复
据江陵泉说,当时刘泳仪是工会大厦兼职工会主席、人事主管、行政主管。多年来,一直与领导和同事吵架、闹意见。2008年9月其劳动合同到期,她在自己起草的劳动合同中要求“全面负责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说旧合同如此。当时到任不久的莫总经理不同意,结果“吵得不得安宁”。大厦约20名员工看不过眼,联名向省总工会写信要求对刘进行处理,还大厦一个安定、和谐的经营环境。
江陵泉说,去年11月左右,以刘为首的七名员工在未向企业提任何要求、协商的情况下,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等。提出仲裁的员工所掌握的资料,都是作为人事主管的刘私自提供的企业档案资料,而大厦为了应诉要求刘提供有关资料,她却拒不提供。
江陵泉称,去年12月初,省总工会组成工作组,到工会大厦了解情况,发现工会大厦存在问题不少,其中最大的问题都与大厦主管刘泳仪有关。省总工作组决定暂停刘的人事和行政主管之职。他作为工作组组长,也是这时接任总经理的。由于刘不移交相关文件等,才于12月24日对其办公室贴上了封条。
江陵泉说,近期,征得上级工会(省总工会直属机关工会)同意,准备着手改选大厦的工会。但刘不同意改选,并表示出希望“体面地走”的意思。为避免激化矛盾,尽快解决问题,工会大厦方面与刘达成口头协议:工会大厦支付刘劳动合同到期以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三笔款项共2.1万多元后,工会大厦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由刘在4月30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江陵泉表示,“通知书”就是刘自己起草的,并作了几次修改,有原稿的复印件为证。而有关费用刘也已经签收。想不到现在“通知书”反而成了工会大厦“违法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的“证据”,他们感觉中了刘的“圈套”。
江陵泉说,就算在“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有做得不完善的地方,但刘的有关行为已经违反了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也是有根据的,绝非打击报复。
刘泳仪说法
没有口头协议
也没起草“通知书”
昨天下午,刘泳仪强调,她是作为工会主席,是因为帮职工争取加班费、公积金、社保等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刘泳仪说,原来的劳动合同有“全面负责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是签的时候就有的,她没有涂改。至于签新的劳动合同,是工会大厦方面根本就不愿意同她签,还没有到谈“全面负责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这种细节的阶段。
刘泳仪说,一些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时,她有指导他们自己去取证,但没有直接提供档案。加班等资料,其他部门也有。至于移交资料,她曾请律师见证移交,但对方不接收。
刘泳仪说,她是于4月17日领了对方未签劳动合同加付的工资等三笔款项,但这是她应得的,与她走不走没关系。她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除了上述三笔款项,还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法解除的总额25%的赔偿金,以及期间她因感觉受打击造成突发性高血压入院的住院费用。她向工会大厦提出,如果工会大厦早点支付前述费用,她就不再要求赔偿金及住院费,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大厦才支付给她的。
刘泳仪说,没有什么工会大厦所称的口头协议,她自己也绝对没有起草什么“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直到昨天,她还在向劳动仲裁部门要求与工会大厦签订劳动合同。
为什么一些职工说她不是为职工维权被“炒”甚至写信上级向部门反映?刘泳仪认为,迫于工会大厦的压力,这不奇怪。
小资料
工会主席
劳动合同
《工会法》规定
工会主席
劳动合同
不能随意解除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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