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乔礼4月23日报道:23日下午,上海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条例》从多个方面完善了志愿者的相关权利保障。
志愿者需求增多专业要求增高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全心对《条例》作了比较完整的解读。
明确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的主体关系
杨全心表示,《条例》明确规范了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的主体关系,即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者和志愿服务接受者三个主体。“立法对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规范了上海的志愿服务活动,它们相互行为关系,发生争议后如何解决。”《条例》第七条还明确规定“上海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提供服务,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志愿者的权利得到了明确保障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志愿者可以享有的5项权利。包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等条件选择参加活动、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获得活动中的必要保障、可向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权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中由本人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同时,志愿者也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者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在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杨全心说。《条例》第十条还指出,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志愿者本人统一,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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