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食品经补救安全可继续销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布并征求意见———
本报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的不安全食品。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其次,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此外,草案还将食品安全法确定的较为原则的制度加以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如发现食物中毒病人
医疗机构应及时上报
根据草案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召回后经补救
安全的可继续销售
草案规定,对依照食品安全法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召回的食品通过修改标签、标识、说明书等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草案还单列条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4年。
■任何人都有权报告
发现的不安全食品
草案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报告发现的不安全食品。
■七种情形下卫生部门
将组织安全风险评估
草案规定,当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七种情形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草案规定的七种情形是: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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