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姜凝)记者昨天从市残联获悉,为进一步鼓励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义务并提供更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以及扶持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招用残疾人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帮助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个体就业,本市新近通过修改《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对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用人单位,按照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单位缴费比率较以往提高一倍;并重新制定了《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为招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办法》,扩大补贴范围、增加补贴险种、提高补贴标准。
按照新修改后的《超比例奖励办法》,从现在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和城乡经济组织,按本市对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率的规定,对符合申请补贴奖励条件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按核定的补贴奖励人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对于单位应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率(缴费基数20%)给予全额奖励,比办法修改前提高一倍,以后根据公布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相应提高补贴金额。
本市重新制定了《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为招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办法》,将个体经济组织招用残疾人纳入到扶持和鼓励的政策范围,并重新确定了对残疾人个体就业给予的补贴险种,以及各险种缴费费率和补贴比例。新办法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部纳入补贴范围,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经济组织为招用的残疾人缴纳了几个险种的保险,就给予相应险种的补贴,且均按规定各险种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缴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以后根据公布的各年度各险种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相应提高补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