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4月23日电 (记者仇逸)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22日审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大拆除违法建筑力度。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黄融介绍,上海市现行的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是10年前制定的。
从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上海市共拆除违法建筑1083万平方米,对改善城市面貌和市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起到积极作用。近几年来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大拆除违法建筑执法力度,完善拆违程序等,上海市政府提出修订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订草案将拆除违法建筑的适用范围界定为上海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对农村地区违法建筑的拆除,明确“由镇(乡)人民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将拆除违法建筑实施部门由原来的规划部门一家,调整为规划、房管、城管部门三家,并对三家部门的职责作了原则规定。
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事先告知程序,还明确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避免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简单化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同时规定,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实施部门对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此外,修订草案还赋予拆除违法建筑实施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对发现违法建筑搭建行为时能快速、有效地予以制止,如明确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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