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4月26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高级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 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提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特定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可以进行民事纠纷调解的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出具调解书确认其效力。
以民间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为主体的人民调解、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和以法院为主体的司法调解构成我国调解制度的3种主要形式。福建省高级法院出台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多种调解方式的衔接,实现诉讼外、诉讼内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配合、协调,多元解决纠纷。
根据《意见》,在人民法院立案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特定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立案,并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以人民法院名义出具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时,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意见》提出,对于依法可以进行民事纠纷调解的行政机关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其效力的,如果该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其效力。
(责任编辑: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