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祖坟在村委会建设楼房时被损毁,沙某带领五个子女,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赔偿费、撒骨扬坟损害费18万元。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
沙某等六原告诉称:2005年被告在埋有其父母、祖母、曾祖父母5座祖坟的林地上建楼房时,既未登报又未公告,迁坟也没有与原告联系和通知。
原告认为,其5座祖坟被被告撒骨扬坟了,先祖尸骨受损害使沙姓后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被告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在该块土地上建设完全合法,在建设过程中对该块土地的迁坟事宜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原告没有与村委、土管局联系,请求法院驳回六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的建房行为,导致六原告的祖坟被损毁,侵害了亲属的遗骨,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村委员参照其侵权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六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法宣;明义)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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