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制的“现实法则”
多位受访专家建议,亟须解决干部任免调配与依法任免如何统一的问题,保持换届后干部法定任期的稳定性,并将其作为我国民主选举制度、人大监督制度和党内民主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
在西方国家,主要官员调动一般受制于选票的游戏规则。但是,对于那些关键岗位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换岗,美国和欧洲的大多数国家,主要是借助对公务员考核过程的完善和约束来完成。
“需要制订和修改党内规章,对各级官员的任期作出明确规定,尽快使各地摆脱目前各自探索、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的情况。”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对选举产生的官员,不应随意在任期内进行岗位调整。特殊情况下急需调动的,也应当向选举机关具体说明调动该官员的特殊原因和理由,并组织和接受选举机关对官员工作民主评价。”
值得欣慰的是,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此次,修正案草案规定为:“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对这样的规定,齐善鸿教授评价道,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用“阳光任免”取代“密室行政”,可杜绝过去官员任免中“只有结果,未有原因”的现象。但是,关键是要得到真正落实。
“在官员考核与升迁中,应加入任期稳定性要求”,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汪玉凯教授认为,“对官员的考核选拔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特别是对各级人代会选举出的官员。地方任期五年一届,除非特殊情况,不要过多地调动。”
“要完善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完善的官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度”,李成言教授认为,“人大选举的官员应在确定的任期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建立监督机制,重点对官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官员在任期内有效地开展工作。”
“官员选拔不宜在年龄条件上搞‘一刀切’”,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毛寿龙教授认为,除了国家重要领导人要设置一个年龄下限外,其他官员则可通过任期制来进行规范。“无论年龄大小,如果有能力并被认可,就有资格担任某职,任期满后,无论年龄大小,都应按规定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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