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4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27日在武汉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基层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将单纯的审判监督转向立案、审判、执行并重的监督,对刑事、民事、行政以及执行等各类案件都将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将担负起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重任。
江必新说,“审判监督要扩大到执行案件,覆盖到案件执行等各个环节。对案件执行监督的评查要考察执行标的是否到位,财产是否发放到当事人手中;要考察执行人员是否穷尽了各种执行手段和调查措施;要考察执行结案的合格率;要考察执行结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考察执行法律文书是否规范;考察执行卷宗内容是否全面;要考察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执行完毕。”江必新一口气提出了对执行案件评查的7项重点。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查封、扣押、拘留、罚款等重要决定事项,鉴定、拍卖、评估等关键环节以及送达前的裁判文书进行动态同步监督;将案件的社会效果、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对特定问题、特定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
对案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就必须建立科学细化的监督管理评价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既要考虑到公正,又要考虑到效率;既要考虑到实体,又要考虑到程序;既要有一般性标准,又要有专项性标准;既要衡量法律效果,又要衡量社会效果,还要考虑到政治效果,尤其要将人民群众对办案质量的意见、人民群众的切实感受,以适当的方式体现在评价标准之中。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了解到,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通知,选定了20家中、基层人民法院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试点法院。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快建设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为全国法院全面启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部署的重大决策。
(责任编辑:肖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