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律援助维护职工权利成效明显
——就《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访全总法律工作部负责人
全总下发《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在广大职工群众中引起热烈反响。为了进一步了解《工会法律援助办法》以及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熟悉、了解该《办法》,运用《办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记者专门采访了全总法律工作部负责人。
记者:《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出台后,引起社会各界对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关注,请您介绍一下当前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情况。
答: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迄今已开展十几年,并成为政府法律援助的重要补充,《工会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工会开展法律援助都有明确规定。
近年来,各级工会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2006年5月,全总法律工作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07年3月,制定了《落实<关于推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项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工作方案》。这些指导性文件对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各地工会也高度重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在机构建设、建章立制、工作开展等方面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四川省总工会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石家庄市总工会创建“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大连市总工会推行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制度,深圳市总工会与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等。
截至2007年,全国各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6178个,有工作人员18433名。2007年,全国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涉诉援助案件4.6万件,为职工和基层工会提供咨询、代书等非诉法律服务7.5万件,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记者:全总为什么要制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在当前的背景下出台该《办法》有何重要的意义?
答:制定这一办法,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为了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据统计,1995年至2006年的12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年增长20%;2007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40万件以上;2008年初到现在,劳动争议案件成倍增长。今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大大提高了劳动者维权意识。但许多劳动者特别是经济困难职工和农民工,迫切需要法律援助,迫切需要工会伸出援助之手。
另一方面,当前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如法律援助机构不健全,法律援助专门人才缺乏,法律援助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法律援助资金缺口大,很多侵权案件因资金缺乏而得不到援助等问题,制约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希望通过出台这个《办法》,能够解决一些问题,形成制度规范,进一步推进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开展。
《办法》的出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责无旁贷。工会法律援助已成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重要手段。《办法》的出台为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履行工会维权职责,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有利于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干部的天职。但由于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不对等,基层工会干部履行职责而丢了饭碗的问题时有发生。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加大了对依法履行职责工会干部保护力度。《办法》明确规定对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工会干部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这就使工会干部腰杆更直了,底气更足了,依法履行职责的力度更大了。
三是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劳动关系和谐的关键是企业侵权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工会为职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可通过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教育,增强职工法律意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使法律援助成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助推器。
记者:《工会法律援助办法》主要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工会法律援助免费。《办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这是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就是希望能够为广大职工特别是经济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提供一些便利和帮助,使他们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希望今后有越来越多的职工通过工会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权益,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之家,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职工有困难找工会”。
二是机构设置更灵活。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机构。截至2007年底,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建立法律援助机构2208个。其中,省级28个,地市级287个,县级1893个,组建率分别约为90%、86%和66%。但离全总提出的2007年县市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组建率达到70%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扩大工作覆盖面,《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考虑到有些地方工会尚不具备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条件,《办法》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机构设置,规定“地方工会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成立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合署办公”。为充分借助社会资源优势,《办法》还规定地方工会“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签订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协议”。
三是工作方式有创新。《办法》对近年来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系统总结,并采纳了各地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中形成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促进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了创新发展。如总结归纳一些地方建立省际、城际间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的做法,《办法》规定“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省际、城际间工会组织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互相委托,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援助事项”。
四是援助对象更有针对性。与政府法律援助不同,工会法律援助面向职工和工会组织,重点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和工会组织、工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五类案件:“(一)劳动争议案件;(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四)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五)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五是设立“绿色通道”,降低申请援助门槛。通常情况下,职工申请工会提供法律援助应当符合当地有关的经济困难标准。但《办法》并没有局限于这一条件,对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职工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的,工会也可以根据职工的申请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办法》规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委托代理法律援助:(一)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二)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权益维护是工会法律援助的重点。《办法》对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和工伤权益的法律援助申请作了特别规定,放宽了条件,开设“绿色通道”,规定“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六是援助经费有保障。经费问题是长期以来制约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一大瓶颈,在日益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面前,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常常“有心无力”。着力解决这一问题,为工会法律援助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办法》对工会法律援助资金来源和管理作出规定,并严格区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和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补助资金,避免对这两笔资金混淆使用。《办法》规定:“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用于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办案经费。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并依据国家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补助资金,从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中列支,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记者:全总对下一步贯彻实施《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有些什么工作设想?
答:以《办法》制定出台为契机,各级工会组织要紧紧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主线,高度重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工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提高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一是进一步加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力度。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大力加强工会法律援助组织建设,切实解决制约机构建设的突出问题。到2008年底,省级工会都要建立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地市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组建率要达到90%,县市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组建率要达到80%。
二是进一步加强工会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一方面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另一方面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加强合作,积极利用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资源,建立“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工会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对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法律援助人员,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激励更多的法律工作者投身工会法律援助事业。
三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由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和监督的法律援助制度,实行方便职工、简便易行的工作程序,规范文书格式,建立法律援助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体系。把引导广大职工学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开展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积极推动涉及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四是进一步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办法》规定,严格区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和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法律援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对困难职工法律援助的补助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工会财务、经审、法律、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是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扩大工会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氛围。借助新闻媒体,报道一些典型的维权事例,在广大职工中树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扶困助弱的良好形象,让越来越多的职工通过工会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各地工会法律援助情况点击
贵州:三级工会建起无偿法援网络
目前,贵州省已建立起一张以各级地方工会为载体,以专业和专职律师为骨干的省、市、县三级工会无偿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贵州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到今年9月,全省9个市(州、地)工会和89个县级工会已全部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县级地方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至少有2名以上专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健全。
山西:县级以上工会建法援工作机构
从9月1日起至年底前,山西省全省县级以上的工会均将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聘请专兼职律师。山西省各地的农民工、困难职工权益受到损害时,都能通过这条特殊的绿色通道,得到最快捷的法律援助。
山西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有的困难职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考虑到诉讼费用、时间等问题,往往自认倒霉,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的并不多。”为解决农民工、困难职工维权难的问题,省总工会和司法部门达成协议,在各级县市成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职工提供一条龙服务,从法律咨询到代写法律文书,直至参与仲裁、诉讼,“整个援助过程完全免费,以降低维权成本。”
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以及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免费服务对象包括权益受侵害的困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受侵害情况严重的职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提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等。
江苏:工会法律援助体系实现“升级”
江苏省总工会于今年1月出台了《江苏省工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江苏省工会法律援助对象为经济困难职工、农民工、劳动模范和因依法履行职责而权益受侵害的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五项职责;根据不同的援助对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围和受理程序。《办法》特别对工会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规定援助经费来源为本级工会的专项拨款,省以上工会和政府财政用于市、县(市、区)困难职工援助的专门经费,社会组织等向工会法律援助事业捐赠的财产。
据悉,该省自1998年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全省共建立工会法律援助中心129个、工会法律援助站488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79名、兼职工作人员623名;至今已为40多万名职工提供咨询、代书、代理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援助近50万件,法律援助成功率平均达到91%。
深圳:建立工会社会化维权机制
2008年4月,深圳市总工会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等7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在一年内,市总工会将投入300万元,委托7家律师事务所处理有关深圳市工会会员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及涉及劳动权益的集体谈判。
2005年以来,深圳市总工会经过论证、准备,于2007年启动社会化维权工作。发出招聘公告后,45家律师事务所参加了招标,在此后的一年时间内,市总工会将投入300多万元,委托这7家律师事务所代理约400起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和110多份集体谈判合同。深圳工会会员遇到劳动争议,均可向市总工会申请法律帮助。
据了解,通过大规模购买服务,建立工会社会化维权机制,在全国尚属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