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改动了公安机关的卷宗?
临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关中队长范建忠(目前为临泉县禁毒大队长)解释称,这是民警工作的疏忽———办案民警做完笔录,交给韦学云看后签字,韦称自己不是1987年出生,而是1989年。
这个随意在卷宗上涂改年龄的案例,被安徽省公安厅收录到《公安执法理论教程———教学案例评析》中,上述警方的一番解释也一一载入并被点评:民警这一解释是错误的,“讯问笔录”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是刑事证据的一种,办案民警制作笔录时,必须经过与犯罪嫌疑人“校对”的程序,有更改必须按手印,否则制作笔录是无效的,怎么能说对于案件事实没有影响呢?
按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年龄不足18岁者将不适用死刑。
案发后办理的新户口
疑点,还在不断被发现。
在临泉警方提供的卷宗里,韦学云供称生于1989年正月二十九(农历)。但在同一卷宗中,韦学云户口上的出生年月为1989年9月25日。
另外,韦学云的户口显示,办理日期是2006年11月22日,案发后三个月。
卷宗中一份材料证明,2006年11月14日,临泉县办案刑警胡天辉、代利锋提起申请,为韦学云办理户口。
对此,作为办案警察之一的代利锋曾对检方人员解释,为韦学云办户口是为了诉讼便利,是由局委会研究同意的。
事实上,检方在此后的调查中发现,尽管韦学云在作案时确实没有户口,但其所在乡的计划生育备案资料中,有材料显示韦学云出生于1987年。但是,最初的警方办案卷宗中称,他们没有发现能证明其年龄的计生资料。
于是,办案刑警选择为韦学云办一份新户口,来认定其年龄。
他们在提交的呈请报告中写道:疑犯韦学云自报年龄及向其父亲、小妹、堂弟查证,均证实韦学云系1989年出生。“为利于案件的诉讼,特申请为韦学云办理入户,其年龄申报按其父母所证1989年9月25日。”
这份报告3天后获得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牛强的批示:“同意”。
而为韦学云办户口的材料,是由韦的父亲韦连备安排邻居韦学田以及蒋庄行政村文书韦效安出具的证明组成。
在随后的调查中,韦连备被查实,他为了达到对韦学云减轻处罚的目的,安排邻居韦学田和村干部韦效安,出具书面假证明,称韦学云案发时未成年。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