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地点前后不一
2007年8月27日,阜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韦学云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3万元,附带民事赔偿8万元。
判决中,认可韦学云有“自首”情节。
对此,马艳玲又提出异议。
2007年5月11日,临泉县公安局在提供给临泉县检察院的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中称,韦学云自动投案的过程是:2006年8月28日中午,“长毛”理发店的老板李桂春打电话给临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关中队长范建忠,称韦学云要投案自首,后来范队长与侦查员韦韧在“临泉一中北门处”,迎住前来投案的韦学云。
而在2007年4月9日,胡天辉、范建忠、代利锋面对检方的调查时,证言一致是:韦是在理发店老板娘任海景的陪同下,在城关刑警中队办公室投案。
当阜阳市中院与市检察院询问任海景时,她说是丈夫李桂春陪韦学云去投案的。李桂春对此也予以承认。
在上述笔录中,没有对韦学云投案的时间进行描述。
原案卷里证明韦学云自首的讯问笔录中,记录时间是2006年8月28日。而根据《颍州晚报》的报道,韦学云是在另一名疑犯李周9月3日落网之后被“擒获”的。
尽管韦学云自首情节有诸多存疑之处,在该案的一审、二审中,韦有“自首”情节仍被法院认可。
安徽省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团结称,按刑法规定,即使韦学云主动投案,由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年龄,不能认为是“自首”,同样也不能以此理由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马艳玲认为法院对韦学云的判决太轻,向阜阳市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书。在这份抗诉书上,7位安徽省人大代表签名,对韦学云是否投案自首表示怀疑,要求司法机关澄清疑点。
2007年12月7日,安徽省高级法院法官赶赴临泉,对此案进行二审。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韦学云死缓提出抗诉,认为韦学云“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能从轻处罚”,要求改为死刑立即执行。
同年12月10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办案民警正被调查
对于韦学云年龄造假问题,也开始立案侦查。
2007年12月,临泉县检察院向阜阳市检察院递交报告,提到韦学云杀人案的办案刑警代利锋存在8个问题。阜阳市政法委和阜阳市检察院遂先后就韦学云年龄造假成立专案组。
今年4月20日,在郝振轩涉嫌玩忽职守案开审当天,临泉县公安局局长杨华杰表示,2007年12月已对办案民警代利锋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对涉嫌造假的相关人员继续进行调查。
据了解,代利锋目前仍是临泉县公安干警。另两名办案刑警胡天辉和范建忠已获升职,分别是临泉县刑警中队长和禁毒大队长。
杨华杰还向阜阳市政法委表示,目前,他们对劫杀出租车司机的疑犯张成加大追逃力度,力求使最后一名疑犯尽快落网,这将会对整个案件的侦破起到决定性作用。
4月21日,据阜阳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赵志刚介绍,除了韦连备已被审结判刑外,其他相关提供假证明的两名疑犯也都进入了司法程序,一人已被控制,另一人正被网上追逃。
另外,赵志刚还表示,对于韦学云年龄造假一案,市委、市政府及市政法委主要负责人都有批示,相关协调会也开过多次,目前该案由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侦办,市政法委进行督办,“市政法委对此案一直抓着不放,希望检方能将此案办扎实,给市民一个交代。”
阜阳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赵志刚表示,韦学云年龄造假一案由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侦办,市政法委进行督办,“希望给市民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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