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烧坏被褥学校不让高考 一学生获赔5000元
□通讯员 张凡勇 马兴成
□记 者 胡志英
本报临沂4月28日热线消息 一高三学生和同学在宿舍内吸烟,不慎将被褥点燃,因为没交学校规定的赔偿费,而被学校规定不能参加高考。
2007年4月11日11时40分左右,平邑县某中学高三学生朱某与同宿舍的同学吸烟,因不知谁扔掉未燃尽的烟头引燃被褥等引起火灾,后被消防部门成功扑救。
事后,消防部门以该中学对该起火灾负直接责任为由,对该中学罚款10000元。该学校让朱某宿舍吸烟的同学赔偿罚款及其他损失,每人3000元至5000元不等,有三人交纳了损失赔偿费,朱某及另一名学生未交纳。
该学校以未交纳赔偿损失费为理由拒绝让朱某参加高考。2007年底,朱某以未能参加高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损失。
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等人因吸烟导致火灾给该中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存在,但学校让朱某交纳赔偿款后方能参加高考,侵犯了朱某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给朱某今后就业和生活造成了一定损害,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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