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父母(拥有广东户籍的)未再生育、收养,每人每月可相应领取120元、150元的扶助金。记者昨天获悉,从5月1日起,广东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7月起正式发放扶助金。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枫介绍说,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制定了《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这是我省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之后的又一项重要惠民政策。
据初步测算,全省符合政策的扶助对象约有7000多人。全省各级财政预计每年投入超过1000万元,其中省财政约200多万元。国家规定的伤残、死亡扶助标准分别为80元和100元,而我省的标准分别是120元和150元,均比国家标准提高50%。同时,鼓励珠三角等有条件的地区在省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扶助标准。
-政策解读 1.扶助对象 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是女方年满49周岁;三是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是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对于因丧偶或离婚而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2.如何申领 从今年5月起,全省符合扶助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合格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定。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扶助金从2009年7月开始发放,但从2008年10月份起算。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月发放一次。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局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权威释疑 无生育家庭为何没扶助金?张枫解释: 我国计生政策“不鼓励不生” 对于“无生育家庭为何没有扶助金”的问题,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枫解释说,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是“奖励少生、倡导优生、处罚超生、不鼓励不生”,无生育者可能有婚育价值观不同、患不育疾病等多种原因,其养老问题应通过社会保障等多种形式解决,但不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
为什么要定“女方年满49周岁”的标准?张枫解释说,这主要考虑到女性49周岁后一般丧失生育能力。如果领取扶助金后出现再孕的,就要停止发放扶助金。
有不少农村计生户关心:现在广东各地农村有每月数十元到100多元不等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跟这扶助金是否有冲突?张枫解释说,对既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又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并退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记者/陈枫通讯员/李燕)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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