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刚通讯员刘佩明)记者昨日从市司法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本市对符合《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经济困难情形的公民,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六项法律援助事项外,又增加了六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
据悉,新增加的六项法律援助事项包括: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此次本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一大亮点是,当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再对案件类型进行限制,全面放宽给予援助。这是继去年本市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后的又一重大突破。
从1997年本市成立法律援助中心以来,法律援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轨道。近5年来,本市共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27056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350件,有51196人获得了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