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坏规则的行为进行制裁,同时又维护破坏者的合理诉求,是执法公平如水的基本要求。讨薪者以违法手段索取正当薪酬,给公平执法提出了不易平衡的难题。执法者不局限于个案的解决,做到法律、社会与政治效果相统一,体现了高质量执法的水准——
春节前夕,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对李某等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不予起诉,及时化解了一起缘于集体讨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同时,检察官还成功帮助李某等三人在内的200余名建筑工人讨回被工程承包商拖欠达半年之久的正当薪酬。
事由原本简单:包括李某在内的百余名建筑工人,索要被工程承包方拖欠的工资,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无结果。一日,李某等带领百余名工人前往开发公司继续讨要欠款,遭到公司保安阻拦。冲突中,讨薪农民工毁坏了公司财物,并致四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主要责任者李某等人,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移送房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又有多名工人诉求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并且还有几十名工人滞留于房山区长阳、良乡一带。这起起因于正当讨薪的事件,具有群体性与敏感性,检察官意识到如不妥善解决,可能酿成不良后果。检察官经认真分析案情,查阅建设、劳动法规,发现承包商也存在违法行为,遂与建委及劳动等部门沟通案情,又多次到工地等多家涉案单位,敦促解决拖欠工资。临近春节的前几天,不仅李某所在劳务公司百余名工人的工资得以解决,该工程名下的其他150余名工人也顺利拿到了拖欠工资百万余元。李某等人对自己的过激行为真诚悔过,并由衷地感谢检察院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处理。
关注民生不是句空话。对破坏规则的行为进行制裁,同时又维护破坏者的合理诉求,是执法公平如水的基本要求。讨薪者以违法手段索取正当薪酬,给公平执法提出了不易平衡的难题。执法者不局限于个案的解决,做到法律、社会与政治效果相统一,体现了高质量执法的水准。
转型期社会生活日趋复杂,犯罪类型亦呈多样化,社会常规手段对有些权利的打理显得捉襟见肘。于是,一方面,多元和开放的利益表达形式拓展了各自利益实现的可能性空间,正当性利益通过非理性方式解决似乎具有某种合理性,这种可求的方式似乎也是过渡社会公平的桥梁。另一方面,法学理论已经揭示出,成文法本身的阙如和模糊是常态现象。万能宝典式的、涵盖所有问题的、紧跟时势变化的法典,在实务中只需检察官对号入座的法律,并不存在。
应当承认,现有的刑法调控手段对于非理性的激烈行为的认定,存在着只是处罚单向度的缺陷,对此,补救方法要倚靠执法裁量权的恰当运用。检察官行使裁量权时要提供符合社会效果的解决方式,要接受社会认可的检验,因此,仅仅关注个案的特别事实是不够的。采取什么法律行动,不仅要把握案件的所有证据,同时还包括对刑事政策、区域政治环境、治安氛围因素的考量。对于集体性农民工讨薪同时干扰社会公共秩序的事件,在澄清、省察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和法律事件本身的常态性前提下,要考虑到现有的通过正当手段索取合法利益手段的成本过高问题,进而寻求一种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有效管道。以农民工的集体非和平行动维护自身权益这种方式本身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常态,只要没有集体暴力,采取“去刑法化”方式解决也许会更好。对于合法利益(讨要欠薪)与非法利益(扰乱秩序)共存情状下,承认并且尊重多元利益的法理正当性是明智之举。
毋庸讳言,我们对群体性事件存在过度的防范意识。但是,既然是法律事件,就要求检察官要用法律思维。冰释冲突要摈弃简单化的“犯罪观念”,摈弃一开始就以“危害和谐社会”的泛犯罪化思维来预判此类事件。妥善处理一案,不仅化解群体性事件,还会从根源上消弭社会冲突,达到解决个案兼惠及社会的辐射效应。漠视社会中的多元分化与利益自主的事实,不去正视冲突解决的适应性,认为刑罚权可以支配、弥合社会的基础性秩序,既是法律上的盲从,也是社会责任上的缺失。
(作者系检察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