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顾:钢珠十多次袭击车辆 少年危害公共安全被起诉
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通讯员越法宣)昨日,一再用钢珠袭击过往车辆的16岁少年张某在越秀区法院接受一审判决。
法院综合了案件的实际情况,最后对张某作出了减轻处罚,判决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经过法官的沟通,张某以前的老板表示愿意接纳张某继续工作。
轻度抑郁成量刑参考 据越秀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12日傍晚6时许,一市民驾驶着一辆轿车行经广园西路时,突然听见驾驶座右侧车窗发出“嘭”的一声巨响,车窗玻璃当场破碎。司机停车查看,发现有人用钢珠击碎了玻璃。2008年8月18日下午3时30分许,又有司机“中弹”,但嫌疑人张某也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并从其处缴获备用钢珠42粒、玻璃珠3粒、弹弓1把。
据查明,被告人张某,作案时已满16周岁。张某出生于河南农村,小学未毕业的他跟随父亲来广州打工,作案时是一家公司的库房管理员。
根据张某的供述,他行为的动机主要是因为“心理不平衡”。为此,越秀区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委托广东省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对被告人进行心理评估,心理评估的结论是具有轻微或轻度抑郁,而这一结论也是案件量刑的参考。
老板愿意接纳张某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办法官与张某的家属沟通,还找到了案发前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的老板。老板主动表示张某工作表现良好,愿意接纳张某继续工作,而张某的父亲表示愿意对张某严加管教。
综合考虑本案各方面因素,为了适当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最后作出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的判决。判决后张某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将珍惜法院适用缓刑所给予的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官说法
造成严重后果可重判 本案的经办法官表示,张某用六根气门芯自制成强力弹弓,用钢珠从隐蔽处袭击车辆,除了造成车辆玻璃破碎等财产损害外,更极易不慎伤及途人,或者对司机造成惊吓酿成重大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巨大危险,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法定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大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还可能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责任编辑:陈天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