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通讯员张娟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率先在宁夏全区推行《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打破了货运业中的“老规矩”和相关“霸王条款”。文本明确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而按照“老规矩”,最高赔偿额是运费的10倍。
据了解,目前银川市从事货运的经营户约400余户。由于行业不规范,托运方与承运方之间纠纷不断,每年银川市工商局运输市场管理所接到各类投诉300余起,占工商部门总投诉量的60%。
据银川市工商局运输市场管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托运业之所以纠纷不断,并且难以调解,主要存在几方面的原因:由于无凭无据,损失难以追回。根据托运行业的内部惯例,一旦未保价的托运物品丢失或毁损,承运方作出的最高赔偿是托运费的10倍,有的托运公司赔偿的倍数还会低一些,这导致消费者得到的赔偿可能还不及损失物品价值的零头;包装责任不明,纠纷难以解决。今年2月,银川鼓楼电脑市场一名姓艾的商家,通过一家货运部将7台液晶显示屏托运至固原。货物到达目的地时,一台显示屏破损,无法使用,而托运方则以包装不合格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
据介绍,银川市此次推广的《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托运方、承运方及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打破了按运费倍数计价赔偿限额的“行规”,规定“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损坏等,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
除了对承运方有约束外,《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还对托运方进行了相应约束,如托运方托运货物时,要声明货物价值;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要按货物价值的相应百分比付给承运方违约金;如果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虚报、错报笨重货物数量、重量等,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工具损坏、货物摔损、爆炸、腐蚀事故,托运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由银川市工商局和银川市交通局联合制定,在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上还增加了解决纠纷方式的可选择性条款:“发生纠纷的双方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