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湛江新闻网
黄兆峦遇害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陈军阮驭铭分别被判死刑死缓
下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廉江市政协副主席黄兆峦遇害一案,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军、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一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阮儒聪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实录
昨日下午3时30分,黄兆峦遇害案复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亲友及当地市民约200人到庭旁听。
议案的判决书厚达40页,共30多项证据,整个宣判会进行了一个半小时。整个宣判过程中,陈军等5名被告始终低着头,等待法律的制裁。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初的某天晚上,陈军打电话给被告人阮驭铭,叫阮驭铭与被告人李忠言一同前来廉江市罗州大道“某某美容”店处见面,称有事交办。阮驭铭、李忠言遂共同乘坐被告人陈丕星驾驶的摩托车前往约定地点与陈军会面。陈军对阮、李二人称,其送了一笔钱给时任廉江中学校长的被害人黄兆峦,想请黄兆峦帮忙办事,但黄却迟迟不为其办事,其想叫阮、李二人持刀去教训一下黄兆峦,帮其出口气。阮、李二人当场表示同意。陈军遂将被害人的身份、外貌特征及平时乘坐的汽车的车牌号码告诉了阮、李二人,并吩咐司机开车带阮、李二人到黄兆峦的住宅附近踩点。随后,阮驭铭、李忠言伙同陈丕星在被害人住宅附近守候伏击了两、三次,但均没有发现作案目标。
2008年10月20日早上6时许,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三人再次窜到被害人住宅附近守候伏击。6时20分左右,当被害人黄兆峦与其女儿从家中走出行至同心路口时,守候在此的阮驭铭率先持刀冲出来扑向黄兆峦,李忠言亦紧随其后持刀冲上。阮、李二人靠近被害人后,阮驭铭站在被害人左侧,持刀共捅中被害人左大腿两刀、右大腿一刀;李忠言站在被害人右侧持刀共捅中被害人右大腿两刀。黄兆峦中刀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阮二人刺伤被害人后,先后坐上负责接应的陈丕星的摩托车逃到被告人阮儒聪租住的位于廉城镇新风北路西十一横巷19号的出租屋中躲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军无视国法,为泄私愤而报复他人,指使被告人阮驭铭、李忠言持刀伤害被害人黄兆峦致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手段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阮儒聪在应当知道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就是伤害黄兆峦的凶手的情况下,仍然为他们提供居所藏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阮驭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忠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丕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阮儒聪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反应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军以一审判决已超出其授意范围提出上诉。阮驭铭、李忠言表示不上诉。陈丕星、阮儒聪表示需考虑清楚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上述四被告人均表示愿意赔偿原告人的损失。
关键词:庭审三大焦点
昨日,原廉江市政协副主席黄兆峦被害案一审宣判,其中存在三大焦点问题。
1、行贿情由事实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作案动机和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问题)
关于被告人作案动机问题。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军向被害人黄兆峦送了二万元,想请黄兆峦帮忙将妻子梁敏调到廉江中学,后见黄兆峦收钱后迟迟不办妥此事,便萌生报复之意,找被告人阮驭铭、李忠言持刀教训黄兆峦。被告人陈军、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的辩护人据此均提出,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被害人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对此持异议,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受贿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陈军事实上是否送了二万元给被害人黄兆峦,被害人黄兆峦事实上是否收受了陈军的二万元,目前的证据只有陈军本人的供述,而被害人黄兆峦已经死无对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实这一事实。阮驭铭、李忠言的供述中关于此节的内容,属于传来证据,只能印证陈军在向他们交待任务时,曾经对他们说过“曾经送了一笔钱给黄兆峦,想请黄兆峦办一件事,但黄兆峦收钱后却迟迟不办事。”这样的话,陈军并以此为由,叫阮、李二人帮忙教训黄兆峦。证人梁敏的证言亦属于传来证据,只能印证陈军曾经对其提及过调动工作的事。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军向被害人黄兆峦送了二万元这一事实证据不足,应予纠正。基于上述理由,目前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害人黄兆峦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陈军、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2、故意杀人不予采纳,故意伤害被认定(本案定性问题)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陈军、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上述四名被告人辩护人均对此不持异议,但被害人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经查,被告人陈军在公安侦查、检察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中均称,其只是一时气愤,想让被害人受点皮肉之苦,教训一下被害人。阮、李二人受陈军指使,在实施犯罪时,他们所选择打击的部位亦只是限于被害人的腿部,尸体检验报告显示被害人受到打击的部位也只是腿部,这也进一步印证了被告人陈军、阮驭铭、李忠言的供述是可信的,综合分析被告人陈军所称的作案动机、主观故意、打击部位、作案工具以及捅中被害人刀数等情况,目前证据足以认定上述被告人当时的主观故意只是想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并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故公诉机关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准确,应予支持。被害人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该节代理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3、谁刺出致命的两刀(关于被害人大腿上致命的两刀何人所刺问题)
关于被害人大腿上致命的两刀系何人所刺的问题。根据被告人作案时所站的位置以及供述的作案经过,当时阮驭铭是站在被害人的左侧,李忠言是站在被害人的右侧,均是近距离持刀捅被害人大腿,李忠言关于此节供述,除了第四次称不确定是捅中被害人右腿还是左腿外,此后直到庭审中,其关于此节的供述均称刺了两刀在被害人右大腿上,供述稳定,与李忠言当时所站的位置相符,也与阮驭铭供述称李忠言事后曾经说过捅中了被害人两刀相吻合。阮驭铭在公安侦查阶段对于此节的供述,一开始说不清楚捅了多少刀,不知捅在什么位置。在第五、第六次供述中即详细供述捅中了被害人大腿三刀,分别是左、右大腿前内侧各一刀,左大腿后侧一刀。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中,阮驭铭称,其是捅了三刀给被害人大腿,但只能肯定刺中一刀,具体什么部位不清楚。综上,综合分析被害人双腿上创口情况、被告人阮驭铭、李忠言作案时所站的位置、作案手法、经过,再结合本案阮、李二人作案刀具没有扣押在案,而根据阮、李二人作案时所使用的刀具外观形状基本一致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以下事实:被告人阮驭铭捅中了被害人左大腿两刀,右大腿一刀,李忠言捅中了被害人右大腿两刀。被害人左大腿上致命的一刀系阮驭铭所捅,被害人右大腿上致命一刀系阮驭铭、李忠言共同作案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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