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也要按月发放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农民工工资要按月发放,且标准不能低于省会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意见》,其中指出,省会将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制度、支付管理制度等,以保障农民工按时领取工资。
■农民工也有工资保障金
《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款的1.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银行将基金及利息返还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交存保障金额度,将与其诚信评价等级挂钩。连续三年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市建设局申请下浮50%的缴存额度。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保障金之日起30天内,向市建筑劳务市场缴存动用保障金数额的2倍保障金,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备案、不得建设新的工程。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投标。
■农民工工资按月领取
建筑业企业要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省会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如果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力偿付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通过项目资产变现、转让部分产权或股权、以所欠工程款参资入股等方式偿付工程款,该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拖欠工资不得参加新工程
对拖欠工程款一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予以警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决的,不得参加新的建设工程发包和投标。
建筑业企业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必须出具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否则,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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