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昆明5月1日电记者周新宇《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了职业病防治中的政府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规定,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强化政府的防治职责,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制定职业病危害事件预案。
此外,条例还强调劳动者基本权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要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或欺骗。条例为突出对农民工的保护,还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享有同等职业病防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