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离婚后,前妻擅自给儿子改了名,申明打心里不能接受这个事实,强烈要求为儿子恢复原姓名,但前妻并不答应。没办法,两人继离婚诉讼后第二次上法院打起了官司。
前妻擅自为儿改名前夫要求恢复原名
申明、赵佳原本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子取名申睿。
一开始,申明并不知道这件事,到儿子4岁那年,他得知前妻背着自己来了这么一手,心里无论如何也抹不直。申明开始奔走,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目的只有一个,要求把儿子的名字改回申睿。但赵佳并不同意,协商一直没有结果。
一晃又过去三四年,赵海琨已经七八岁了,成为一名小学生。为了儿子恢复原名的事,申明有些筋疲力尽,他决定上法院状告前妻,请求判令“立即恢复双方婚生子姓名为申睿”。庭审中,赵佳答辩说:当初变更孩子姓名是征得前夫同意的,孩子使用现在的姓名已经多年,周围的同学、老师也习惯了“赵海琨”这个名字,恢复原来的名字对孩子的学习、生活都有影响,而且孩子自己也不同意恢复原姓名。
法院认为改名虽侵权但强制恢复也不利孩子
鼓楼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赵佳未经申明同意擅自更改子女姓名,侵犯了申明平等行使亲权的权利;其次,姓名是一个公民区别于另一个公民的标志,姓名的命名和变更的目的在于使用,赵佳变更其子姓名时孩子只有6个月大,至今使用变更后的姓名已有7年,该姓名作为人身特定符号也已被其同学和亲友们所熟知。现申明要求恢复其子原有姓名,赵佳母子均不同意,若强制恢复,其结果是,因家长的纠葛让一个未成年人接受其不愿使用的陌生姓名,这将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不良影响和伤害。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行使亲权时,不能仅从自身角度出发,忽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更不能让无辜的未成年人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故法院驳回了申明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作者: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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