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股票市值惹麻烦
法律对时间点没有明确规定 法官自行认定 律师建议让当事双方自己选
本报讯(记者付中)股票市值每天波动,离婚分割股票时,如何选择认定市值的时间点?
记者今日获悉,崇文法院在一份离婚判决书中认定,股票应先折合成市值,然后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补偿。
张丽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李强离婚。
张丽认为,李强手中的股票有20万左右的盈利,要求依法分得上述财产。李强同意离婚,但认为股票都应归自己所有。
法官查明,2008年12月,李强的住房公积金有近2万元,存款近3000元。截至2008年12月25日,李强在平安证券所持有的青海明胶股票的市值为3213元。
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李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股票,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官将截止到2008年12月25日的股票市值,与住房公积金和存款的补偿款一起计算。判令李强补偿张丽共计14000元。
记者调查
记者调查发现,很多基层法院都出现过这种需要进行股票分割的离婚诉讼。
目前,法律上对离婚时的股票市值认定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而每天变化的股票市值,在不同时间认定,会相差很多。
对此,法官们都是自行确认时间点。有的以受理之日为准,有的以开庭或判决之日为准,有的甚至是“哪天有空哪天做这个工作”。
专家建议
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晏军华建议,在法律空白一时难以填补的情况下,法官具备告知义务。
晏军华认为,法官应该告知当事人,确认股票市值的时间点的选择。之后,法官应该建议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一个特定时间,在该时间将股票冻结,固定市值,最后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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