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争端的由来与解决之路
———刘楠来教授谈南海争端
本报记者金国中
近年来,东南亚一些国家及美国等国在我国南海的一些行动与我国产生争端。
南海争端都包括哪些问题,我国对此持怎样的态度,如何从国际法的角度看问题,记者采访了国际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楠来先生。
南海争端的类型多、涉国多
刘楠来说,南海争端概括地讲有三个方面:一是岛屿的领土主权之争,二是海域的划分,涉及国家的主权权利与资源,三是南海航行的问题。
我国与南海周边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有岛屿领土归属和海域划分的争议,在航行方面还涉及美国、日本等国。所以,南海问题是具有复杂性的,争端的类型多,涉及的国家多。
南海问题的由来和现状
刘楠来说,关于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问题,要从历史和国际法两个角度来看。而评论历史依据也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
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从秦汉发现以来,历代中国人都去南海活动,进行开发。有资料记载,南海诸岛在唐代就已列入中国的版图。明代也将南海纳入行政管辖,派官员去巡视。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日本和法国人曾来这里进行经济开发活动,当时,中国政府提出了交涉。二战中日本侵占南海诸岛,战后中国政府收回,派出了军舰、官员,将南海归入广东省管辖。在国际法上,这种行为就是行使主权的表示。当时,周围的国家没有提过异议。1958年,中国政府发表领海声明时曾明确宣告南海诸岛是中国的领土,对此,越南范文同总理表示赞同。但之后,情况有了变化。
1945年,国际社会开始建立大陆架制度,当时主要是指水深200米以内的海底区域,这是美国提出的。1958年,联合国制定了《大陆架公约》。与此同时,拉美国家又提出了200海里海洋权的要求。1973年开始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讨论了大陆架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大陆架按照大陆的自然延伸原则确定,同时,沿海国有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位于领海以外,不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对海洋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建设人工岛等事项的管辖权,被认为是沿海国管辖海域的一部分。而领海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但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岛屿作为一国的陆地领土,可以有12海里的领海和毗邻区,其中能够维持人类生活的岛屿还可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后期,菲律宾的一个叫克洛玛的人,把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说成是“无人岛屿”,主张对它们实行占有。但总的来说,在1968年联合国的有关资源机构发表南海有丰富的石油资源的报告之前,南海的形势还是比较平静的。而在这一报告提出后,南海周边国家就纷纷提出对南海岛屿的主权要求,并采取行动占领岛屿。这样,就发生了与我国的领土争端了。
按照海洋法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有岛屿就有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岛屿的归属是根本问题。南海周边国家侵占南海部分岛礁一旦得逞,它们也就可以在这些岛礁周围主张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由于我国所有的南海诸岛与这些国家的海岸以及它们企图侵占的岛礁之间的距离在许多地方都不超过400海里,所以在我国和这些国家之间还存在众多复杂的海域划界问题。特别是在它们侵占得逞的情况下,海域划界问题的解决就更为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与我国争夺南海诸岛的国家已开始在他们侵占的海域大规模地开发勘探油气资源,而这些资源都是不可再生资源,一旦被它们采掘殆尽,我国以后即使将这些海域收回,其价值也将大受影响。
再有就是南海的航行问题。南海的战略地位很重要,位于东北亚通向印度洋、中东、欧洲的海上交通必经之处,是我国海上贸易的生命线,也是美、日等海上强国竭力控制的海域。
美国在1995年专门对南海问题发表声明,表示美国在南海享有利益,要求保证美国在南海航行自由。
美舰无瑕号这次在南海活动,藉口就是在“国际水域”可以自由航行和测量。刘楠来说,这明显的是在混淆视听。美舰是在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内进行侦察活动。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外国船舶包括军舰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自由,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顾及沿海国的利益特别是安全利益。无瑕号搞侦察间谍活动,危及我国的安全,我国当然有权加以干扰和监督,并可采取其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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