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游春亮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该市总工会联合制定了《珠海市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法院委托工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新机制,不仅能发挥工会熟悉劳动争议的专业优势,促进纠纷尽快解决,为当事人双方节省时间、财力,同时也能有效地减轻法院审判压力。
据介绍,这一办案规则适用于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劳动争议案件,并规定了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适用委托调解的案件类型以及调解工作具体实施的程序和委托期限。
该规则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集体案件、重大或疑难案件、政策性较强及其他适合工会组织参与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市、区、镇(街道)总工会和各功能区工会组织进行调解,委托调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字确认调解协议的,由工会将调解协议连同案卷材料和调节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进行审查,依法确认后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如经工会调解后双方仍存在较大争议或在30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会应终止调解并制作《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终结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调解中形成的相关材料移交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由法院及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