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昆明五月八日电(记者杨洋) 记者今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已对被称为“中国烟标第一案”的“红山茶”商标著作权一案已经作出终审判决,“红山茶”烟标著作权属于红云红河集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此案经办法官介绍,原告严泌涓等人是云南人民出版社编辑严浚的儿女。原告认为,一九五六年,严浚为昆明卷烟厂设计了“红山茶”烟标。烟标的图案和色彩为红花、绿叶、白底板,“红山茶”三个文字为手写行书,该烟标由昆明卷烟厂一直使用。严浚于一九九三年去世。二00五年严泌涓在参观“云南省首届烟标巡回展”发现,从一九九六年起,烟厂将红山茶烟标由满底白色改成了满底红色,且从二00四年起,许可多家联营企业使用这种红底红山茶烟标。严泌涓认为,红云集团擅自篡改父亲的设计,歪曲了作者的设计构思,侵害了父亲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因此,严泌涓和其两个弟弟于二00六年底联名将当时的红云集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红云集团歪曲、篡改严浚设计的红山茶烟标,并擅自超地域范围许可他人使用该烟标销售营利已构成侵权;要求红云集团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一千余万元人民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红山茶烟标为严浚设计,但公司使用烟标五十余年,在此期间严浚从未对著作权提出过异议、主张过任何权利。公司已被当成烟标的著作权人,因此红山茶烟标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公司。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严浚的子女们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严泌涓等三上诉人没有提交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和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直接证据,且未举证证明涉案“红山茶”烟标的具体创作过程及严浚到底具体从事了哪些工作,无法确定严浚是否是涉案烟标的作者及是否享有著作权。严泌涓等上诉人作为本案原告,负有证明其父严浚是“红山茶”烟标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的证明责任,现其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
因此,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严泌涓等三名上诉人的起诉缺乏权利基础,依法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该案是目前中国首例涉及烟标著作权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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