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5月12日电(记者范春生)轰动辽宁省出租车行业、并在当地受到市民广泛关注的沈阳出租车司机赵刚被抢遇害案,11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来自黑龙江省肇州县的两名被告人宋国庆、王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附带赔偿受害人家属28万余元。
2007年1月10日21时许,由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来沈阳的宋国庆和王贺为实施抢车犯罪,至沈阳北站附近,租乘赵刚驾驶的捷达出租车。当车行驶至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京沈北街120号附近时,宋国庆、王贺分别持钢丝绳勒住赵刚面部,持菜刀砍击赵刚头部、颈部等部位,后将赵刚捆绑并抛至沈北新区石佛寺乡一村公路边水渠涵洞内,劫取赵刚数十元钱和手机及出租车一台,并将车辆驶至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山区将车焚烧。
这起出租车司机被抢遇害案发生后,在辽宁的出租车系统以及沈阳市的广大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由于近年辽宁出租车司机被抢或遇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当地警方带来较大压力。沈阳市委的主要领导在赵刚遇害案发生后作出批示,要求尽快破案。沈阳市公安局为此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刑警支队组成专案组,克服了大量困难,于2008年9月14日将宋国庆、王贺抓获,押回沈阳。
今年4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刚被害案,检察机关指控宋国庆、王贺犯有抢劫罪。在庭审时,赵刚的家属提出了140余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国庆、王贺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严重。因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定宋国庆、王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赵刚的妻子、子女、母亲等共计2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宋国庆当庭表示“不上诉”,王贺则称“再考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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