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信息报
我省首例“量刑辩论”案宣判
官渡法院作为试点定位,昨对案件中涉嫌职务侵占的男子处于有期徒刑3年
没钱买毒品,瘾君子周某将目光瞄准了公司自己看守的仓库……昨日,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对周某提起公诉。
作为“量刑辩论”的试点单位,官渡法院昨日审理的这起职务侵占案,是云南首例将“量刑辩论”纳入法庭审理的案件。据悉,此举在全国也是走在前列。
现场 副院长亲审案件
昨日上午9时30分许,官渡法院的中法庭里人头攒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研究室主任、新闻中心主任、云南省检察院的领导,以及省市各大媒体人员都在等候,甚至还出现了中央媒体的“身影”。庭审尚未开始,摄影、摄像记者早已到位,纷纷占据最佳拍照位置。主审该案的审判长是官渡区法院的副院长杨卫华,公诉机关则由官渡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高云龙领队。
一个普通的职务侵占案件怎么会如此轰动?原来,该案是我省将“量刑辩论”纳入法庭审理的第一案。
庭审 仓管员监守自盗
被告周某是云南玉溪人,今年40岁。周某曾因吸毒被玉溪市新平县公安机关强制戒毒3个月,出来后复吸被劳教三年。2007年,周某进入昆明亚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仓库看守员。
2008年6月,公司盘点仓库,发现有一批五金物品“消失”了,问仓库管理员周某,周某支支吾吾说不知道,随后乘人不备,拔腿溜了,公司随后报了警。
被抓获后,周某交代,自己是因为没钱买毒品吸食,才打起了公司财物的主意。去年6月到10月间,周某将仓库里的千斤顶、断线钳之类偷出去,以每斤3元~3.5元的价格出卖,大概卖了10多次,共卖得五六千元钱。经鉴定,周某变卖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2000元。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周某无异议。
焦点 “2至4年”还是“2年以下”
进入法庭辩论,高潮随之来临: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在以往的庭审中从未出现过的“量刑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周某此前因吸毒被劳教,有过前科,此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务,数额较大,被发现后并未如实交代,而是逃匿回老家躲藏,主观上存在恶意。按照法律规定,职务侵占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全案,公诉人建议在有期徒刑2年至4年间对周某进行量刑!
但辩护律师—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赵文良律师认为,周某虽然侵占公司财物,但事后公安机关追回了大部分财物,使社会危害大大减轻;周某自进入公司后表现较好,其动“歪脑筋”是毒瘾发作所致。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吸毒人员,应该实施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周某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也很好。考虑到这些因素,建议合议庭在2年以下进行量刑。
在自行辩论时,周某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宣判 被告当庭获刑3年
经过合议,法院当庭宣判: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周某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涉案赃物被追回,减少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在2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根据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不予采纳。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应当在2年以上,4年以下量刑的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据此,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
对此结果,周某表示服判。
观点
量刑辩论纳入庭审后,控辩双方可以把各自对量刑的看法毫无保留地“摆在桌面上”。对于身处不同立场的辩护律师和公诉方,会有着怎样不同的想法呢?法官又是如何看待这一新生事物的呢?
量刑更公开、透明
官渡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高云龙 过去,公诉人在庭上是以事实的认定和罪名的成立为基本点,追求有罪的判决,量刑建议是个空白;量刑纳入审判程序后,公诉人在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时候,除了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罪名的定性上,还将从个人情况、从重、从轻的情节全面把握,在发表量刑意见时候,才能有证据支持,量刑更加公开、透明。
被告更易接受裁判
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赵文良律师 此举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使整个审判活动更加公开公正,使被告也有机会介入到量刑过程,这样更容易让其接受最终的量刑结果,有利于今后的服刑改造,有利于社会稳定。
罪责刑真正相适应
官渡区人民法院杨卫华副院长 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后,组织控辩双方就量刑、量刑的具体幅度等展开辩论,使双方对量刑有自由发挥的空间,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使社会公众和被告本人都更容易接受。
同时,这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法官的执法水平,使审判工作更加透明。由于法律规定法官有自由裁量权,这就使得同一件案子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手上,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现在有了“量刑辩论”这一环节,相信“同案不同刑”的现象会逐渐趋于平衡。
新闻链接:
今年4月29日,省高院就《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量刑意见》)的改革举措召开新闻通报会。
《量刑意见》实施后,检察院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向法院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意见书》,依法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种类(含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幅度、各种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以及可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并阐明理由。
法官、公诉机关、律师及被告人,在同一个法律的基础上,就同一案件“定罪量刑”展开辩论,根据庭审控辩双方对量刑意见的辩论观点,法院结合庭审确认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最终确定量刑。刑事案件审理时的量刑审理情况将写入刑事裁判文书,写明检察院的量刑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依法阐明法院刑罚裁量的意见及理由。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没被法院采纳时,也将说明没被采纳的理由。
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将先开展试点,从5月1日起,全省38个试点单位的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庭将增加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的审理和裁判。这项制度预计将在2010年在全省推广。
(云南信息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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