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致面瘫6年后获赔
执行人上月终拿到手术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6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唐梦通讯员/叶利增)
整形整出6年曲折恩怨,被执行人虽变身“潜伏”,但仍难逃法网。昨日,执行申请人郑敏(化名)来信对禅城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给予感谢和称赞。
至此,一件历时6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于圆满执结。
拉皮不成反致九级伤残
之后,郑敏以手术失败为由,多次要求专科门诊部赔偿未果,诉至法院。去年8月12日,禅城法院审理后判决专科门诊部向郑敏返还手术费4000元,并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61590.43元。但专科门诊部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郑敏于去年11月13日向禅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变身“潜伏”仍难逃法网
禅城法院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及查控其财产。然而,执行人员发现工商部门并没有专科门诊部的登记资料,各大银行、房管部门和车管部门都没有专科门诊部的财产线索,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的住所也不见任何门诊部的行迹。专科门诊部的“蒸发”使案件一度陷入困境。
但执行法官没有放弃,偶然从一退休老干口中得知专科门诊部之前是部队企业。体制改革前,这类企业一般不进行工商登记,而只需在卫生局备案。执行法官马上意识到企业改制后,专科门诊部可能已经变更登记了,并立即到禅城区卫生局查询情况。
今年2月4日,从卫生局反馈的信息证实了法官的判断,专科门诊部先后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8月申请变更住所和名称,现在的名称为佛山市某医疗门诊部(下称“医疗门诊部”)。
执行法官将这一信息告诉执行申请人,并指引其变更被执行人。
经执行法官多次敦促,医疗门诊部分别于
企业改制不能免除法律义务
执行法官告诉记者,因为企业变更登记、转让、合并、分立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往往也会发生变化,且在执行实践中也有企业假借改制之名,企图逃避债务。此时执行申请人可以利用被执行人的变更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因企业改制而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和被执行主体不一致的,被执行人可依法变更为负有义务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如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变更登记(名称和住所),其义务依法应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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