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信息报
家乐福劫持案伤者向超市索赔17.3万
“手上鲜血顿时泉涌。”
“我一转头,看见一个男的凶神恶煞的按住一个女子,举刀就要砍……”
“我只恍惚听得见女儿的哭声……”
离去年“家乐福人质劫持案”的发生,已经有近半年时间,谢国梅至今还对那惊魂的一幕心有余悸。
昨日,五华法院西站法庭开庭,对这起备受关注的人质劫持案民事部分进行审理。
开庭
昆明市五华法院西站法庭位于文林街中段,位置并不显眼。除了打官司的人,连出租司机都不一定能找到这里的确切位置。然而昨天,西站法庭里一下子来了20多个人,将旁听席占了一半还多。
坐在原告席上的女子身穿一件简单的蓝色外套,1米55左右的个头,左手被一条彩色的纱巾包裹着,神情复杂。她就是半年前昆明“家乐福人质案”的其中一名受害者--谢国梅。旁听席的第一排,坐着谢国梅的丈夫,以及事发时站在她身边的女儿小丹(化名)。另外,“家乐福人质劫持案”的另外两名受害者也到庭参加了旁听,其中一名就是护士朱一丹换下的人质王丽花。今年20刚出头的王丽花告诉记者,自己腹部的伤还没有好,“都已经伤到内脏了”,因为都是案件的受害者,她们很关心谢国梅此次的官司,所以相约来旁听审理。
由于小丹是未成年人,未获准法庭旁听。奶奶带她出去,她蹦跳着走向门口。
惊魂家乐福
2008年11月29日,这是谢国梅一生难忘的日子。那天天气很冷,上午9时30分,谢国梅带着6岁的女儿小丹在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龙泉店二楼购物。“我帮女儿买了一桶橡胶泥,又拿了一包洗碗的海绵,突然觉得我的左手像被电击了一样!”庭上,谢国梅说话的声音很小。以为遇到小偷的她猛然转头,却看到了让她惊恐的一幕:一男子凶神恶煞的按住另一名女子,举刀就要砍!与此同时,她感到左手手臂钻心的疼,接着就看到了如泉涌的鲜血!
“我赶紧跑到另一边,对着正在挑选东西的顾客喊‘那边有个男的拿着刀在乱砍!’但是没人理我,有对夫妇看见我满身是血,就把菜篮子放在地上让我坐下,我才坐下,就晕倒了。”说到这,谢国梅当庭掩面而泣。“我不知道怎么被抬出去的,我只是恍惚的听到周围很乱,听见女儿在哭……”
辩论:刀从哪里来?
经鉴定,谢国梅“左上臂刀伤,左侧肱二头肌、喙肱肌离断”“左肱骨开放性、不全性骨折”“左背部刀伤,背阔肌不全离断”,构成7级伤残。
认为家乐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惨剧的发生,谢国梅一纸诉状将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龙泉店告上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康复费等共计17.3万余元。
法庭调查中,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一问一答式的陈述,很有点“针尖对麦芒”的意思。
原告:行凶者的刀是哪里来的?
被告:这个不清楚。这是属于刑事部分的调查范畴,侦查机关并未确定刀是我们卖场的,至今也没有告诉过我们刀的来源。
原告:歹徒是怎么进入超市的?超市是否有摄像头?
被告:他进入超市肯定是通过合法渠道,从入口进入,但歹徒行凶前,没人知道他是坏人,作为超市,不可能,也无权对每一个进入超市的消费者进行检查或者盘问。超市装有摄像头,但事发当天,这些监控资料就被公安机关提取封存,我们没有看过。
原告:你们超市用什么方法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被告:我们经营者所能做的,只是在一个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我们配备有保安,有便衣,不定时的在卖场巡逻,歹徒何时行凶是任何人都无法欲知的,这是突发性的情况,我们不可能给每一个消费者都配备一个保安,这是不现实的。
原告:也就是说,除了在商场买到次品,或者在商场因地滑摔伤这类情况外,像人质案这样的突发事件,超市就没有一个应急预案,出事时也无法做点什么来制止吗?
被告:当时我们的便衣及时发现了歹徒,但由于当时歹徒的刀正架在人质的脖子上,我们并不敢贸然行事,但是我们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10、120,并将另外的伤者及时抬出了卖场。
法庭交锋
后果是否该由超市承担
原告:超市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谢国梅的代理人认为,超市应该对进入卖场的所有人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包括防止第三人侵权。“行凶者的刀很可能是家乐福货架上直接拿下来的,超市对商品的管理上存在漏洞。”代理人称,超市虽然有一些安保的活动,但并不是系统完善的。谢国梅被砍后就大叫,但是商场内没有人理,包括保安,这说明超市在安全宣传方面不到位,才导致安保人员的安保意识不高。“而歹徒是从什么渠道进来,经过哪些地方,是否拿刀等问题,商场并没有通过摄像头看出,监控人员存在玩忽职守、疏忽大意的过失。”
代理人称,事发后虽然谢国梅被送去医院救治,但不久家乐福就停交了医药费,致使谢国梅被迫出院。“损害的发生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这就足以推定出超市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责任。现在歹徒已经被击毙,我们除了找经营者,还能有什么方法维护权益呢?”
被告:责任不应由超市承担
“谢国梅的伤是由歹徒造成,这是一起第三人造成的侵权纠纷,家乐福在本案中没有任何侵权责任!”家乐福超市的代理律师称,本案并不是由于商品质量或者服务瑕疵造成的伤害,不应对谢国梅所受的伤害负赔偿责任,况且超市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保义务。“我们的保安、便衣不定时巡逻,摄像头也正常工作。”其称,谢国梅其实并不是商场内的第一个受害者,在歹徒首次行凶时,商场保安就已经发现,“但人命关天,我们不敢妄自行动,只能在第一时间拨打110、120,并转移伤者。”代理人表示,事发当晚,超市就已经为4名伤者垫付了15万元医疗费,此后又陆续垫交了不少钱,“总共有30万左右。”而对于谢国梅,“我们支付了她治疗期间全部的费用5万多。”代理人说事发后,超市专门派了工作人员对伤者的治疗情况进行全程陪护。“谢国梅出院并不是超市拒付医疗费,而是医生明确跟我们工作人员说,她的情况已经可以出院了。”
同时代理人表示,这起事件是一起突发性的伤人事件,超市不可能预先知道,并采取措施。“要我们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超市存在过错,而我们认为在该事件中,超市并不存在过错。”代理人对原告提出的部分具体赔偿数额也表示了异议。
律师说法:
建立国家救助制度迫在眉睫
超市等经营场所在这类特殊案件中是否该承担责任?歹徒已被击毙,受害者又该找谁索赔?针对该案,记者采访了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律师。
李律师表示,本案是发生在一个经营场所内,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人身损害案件,在犯罪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要根据事实情况来判断作为经营者的家乐福在安全保障措施上是否尽到相应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比如行凶者所使用的刀具,是从卖场直接获取,那么家乐福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基于该案的特殊性,在没有证据证明家乐福存在过错,而家乐福也能够证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时,受害人也可以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要求家乐福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该案也进一步暴露出我国对于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体系存在较大不足,现在刑事案件存在这样的现象:受害人遭受了损害,但因施害人被执行了极刑,或者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赔偿能力,就会导致受害人没有办法获得实际的赔偿,处于“冤有头,债无主”的尴尬境地,在某种程度上说,刑事案件的施害人在这个问题上往往处于被遗忘的角落,在此我们也呼吁国家能够进一步完善对受害人的救助体系,完善受害人的救助体系,建立国家救助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事,不管从稳定社会秩序,抚慰受害人的情绪,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都是很有必要的。
庭审结束后,家乐福一方拒绝调解。鉴于案情重大法官表示将在合议之后再做判决。
(云南信息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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