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雯婧)昨天,记者从市教委获悉,本市今秋新入学2009级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将按照新规定,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制度。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对于在高中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不得留级重读。
按照新规定,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同时取得由市教委统一编排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新生注册入学后,发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情形者,取消其学籍。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艺体类高中学校的学生、普通高中艺体班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学校。
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到外省市借读的,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后,可在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外省市借读超过一学年,应到学籍校续办借读手续,未续办借读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借读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普通高中学生须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并将学业修习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普通高中原则上不留级。确因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区县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批准方可留级,比例不得超过2%。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不低于144学分,并在综合素质评价均达到D级以上(不含D级)的学生,学校准予其毕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由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但不得留级重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