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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昆明5月13日电记者储皖中在今天召开的云南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及环保案件审理座谈会上,省高级人民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将在全省推广昆明、玉溪两地法院环保庭建设及审判经验,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规范全省环保案件的审理。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省高院指导下受理、开展环保公益案件的诉讼。
据了解,云南省开展环保公益诉讼的情况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今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云南调研环保审判及开展环保公益诉讼问题时指出,云南在这方面已走在全国前列。
在此次座谈会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袁学红汇报了该院环保审判庭的工作状况。昆明中院环保审判庭于2008年12月11日正式挂牌成立。环保审判庭实行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四合一”的审执模式,成立至今,已受理了4件刑事案件、两件行政诉讼案件及6件民事案件,但迄今尚无环保公益诉讼的案例。
昆明中院还对开展环保公益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初步规范。如,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目前将起诉主体限定在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社团组织,待时机、条件成熟再逐步扩大到一切公民、法人及社团组织;关于诉讼管辖,该类一审案件由昆明中院受理;关于举证责任,一般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关于禁令判决,在污染企业的生产行为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时,原告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禁止被告为一定行为的禁令判决;关于诉讼费,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则应免交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据了解,由于过去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受案范围、案件管辖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只是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而且环保案件调查取证难度很大,成本很高,公民与法人没有足够能力提起诉讼,所以至今云南省尚无一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到法院。
去年年底,由昆明市政法委牵头,昆明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共同建立了昆明市环保执法协调机制,并颁布实施了《关于建立环保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环境保护执法联系会议制度,规定了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确定了环保行政机关的鉴定责任,形成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相互协调配合、整合资源、衔接处理的环保新格局。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思明对环保案件的受案范围、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裁判方式等做了说明,他指出,环保案件涉及的司法理论及实践问题很复杂,他逐一列举了学术界与理论界的不同观点,然后提出倾向性意见,这些意见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范意见基本一致。他表示,省高院将在总结昆明等各地法院环保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就有关问题与公安、检察机关共同协商,尽早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以规范各地环保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