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隆县继续执行“挂牌保护”
行政处罚“上管一级”剥夺法定执法权
□新闻追踪
本报记者 陈煜儒
“制定‘铁律’,规范执法行为。除安监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允许到企业进行检查,确需检查的,必须报县优化办审批。
这是5月8日的《承德日报》头版发表《兴隆县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一文表述的内容。
“这说明兴隆县不但没有取消挂牌保护,反而变本加厉,大肆宣扬‘铁律’的好处,而实际上,这是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处罚权的剥夺。”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高家伟5月1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4月28日本版刊发了《河北围场等县政府“挂牌保护”重点企业被指滥作为》一文,其中提到河北兴隆县和围场县对本县的重点企业实施“挂牌保护”,对其他企业有失公平,违反法治精神。4月29日围场县积极回应,县委书记、县长立即召开会议,认真研讨了文章提到的法律问题,认为法律专家的意见帮助他们搞清楚了这项制度的弊端所在,当天取消了该制度。而兴隆县却在5月8日的报纸上,继续认为“挂牌保护”是“铁律”,坚持认为这项制度不是“滥作为”,而是对重点企业最有效的保护,是应对金融危机、保护企业发展的“良药”。
据记者了解,兴隆县重点保护的企业有53家,其中包括:河北兴隆希力药业有限公司、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雾灵药业有限公司、河北韩氏食品有限公司、承德兴伊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河北齐鸣食品有限公司、河北长城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承德猎苑酒业有限公司、青松岭饮品有限公司等。
“这里有很多食品企业、酒类企业、药品企业,这种保护制度的弊端就像三鹿奶粉免检制一样,一段时间内也许不会出现问题,而一旦出现问题,就不是小问题,主管领导必须引咎辞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教授沈岿5月1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企业的“零干扰”,实际上就是“零检查”。
高家伟教授则认为,行政处罚实行“上管一级”制度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依据,只有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才能调整处罚权的分配,一个县级政府无权调整处罚权。“挂牌保护”制度分散了处罚主体,兴隆县领导批准后才能处罚的做法,说明县领导也成了处罚主体,但如果药品生产出现问题、酒类产品出了问题,谁担责任呢?因为处罚通知书上一定是具体的执法部门签署,而不是县领导。“这个制度的定位就不明确,它到底是一个外部决定程序还是一个内部监督程序?县政府没有弄明白。”
那么,县政府应该怎么做才能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遵循国家的法律呢?
“很简单,一切按法律规定正常执法就行了。该检查时就定期检查,执法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行政资源确定对企业的定期检查,遵纪守法的企业,定期检查的时间可以长一些,如三个月,重点检查经常违法的企业,如一个月。”沈岿教授说,如果企业遇到执法部门乱执法的情况,只要政府处理得合理及时,同时又能经常提醒执法机关不得过分干扰企业,效果与“零干扰”一样。
政府只要做好内部的监督工作,管好自己的执法队伍,就是对企业的最好保护。高家伟教授解释,政府应该是所有企业的父母官,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重新分配国家法律规定的处罚权。法律规定处罚权是谁的就是谁的,不经法定许可,不得随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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