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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成农村矛盾焦点 官方建议设耕地使用税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世玲

  建议缩小征地范围 可设单一“耕地使用税”

  “在(四川省双流县)调查的10个村庄中,9个村庄土地自2000年后被征用。其中,72%的农户完全失地。”

  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韩俊在公布《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四省市千户失地农民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时作上述表示。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快速推进,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农村矛盾的焦点。

  从2006年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以下简称国研中心农村部)就征地制度和失地农民问题组建了相关课题组,选择了北京市朝阳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山东省滕州市、四川省双流县四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形成了上述《调查》报告。

  该报告的调查结论和政策建议已于去年上报中央决策部门。时值十七届三中全会酝酿土地新政的关键时期。调查报告展示的失地农民状况和征地政策出现的问题,为我国新一轮土地政策调整和《土地管理法》修订提供了实证分析背景并对决策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失地农民

  难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课题组实地考察了四地13个乡镇、39个村庄,并对1106个失地农民进行了详细的访谈,《调查》描绘了失地规模的大致轮廓——土地征占规模大,失地农民数量多。

  “这四个地区,都经历了显著的城市扩张和工业增长,以及出现过频繁的征地现象。”课题组组长韩俊表示,上述四地被选为调查对象的部分原因是,为了观察不同经济社会特征下征地方式和程度所呈现的差异。

  《调查》显示,在1106个调查农户中,原有地的共有954个农户。这些家庭征地前户均耕地规模为3.12亩,征地后户均耕地规模为0.82亩,征地后,55%的农户家庭完全失去土地。

  “根据普遍采用的人均耕地0.2亩的标准计算,70%的家庭属于失地农民。”调研组成员之一、国研中心农村部博士张云华称。

  如四川省双流县,作为成都市市辖的近郊县,在1996年-2005年的10年间,共征用土地46388亩,年均征用土地4638.8亩。其中征用的耕地占征地总面积的71%。该县失地农民总量累计约为9万人,占农业人口比重接近10%。

  再如同样是近郊区,北京市朝阳区失地农民规模也较大。在征地高峰的1995年-2005年,该区共征(占)各类土地13.3万亩,各类市政工程征(占)地导致的“农转居人员”(指征地后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6.75万人,“农转工人员”(指征地后转为非农业户口,年龄在劳动年龄阶段的人员)3.98万人。

  “如果加上各种隐形征占地(如绿化隔离带占地),北京市朝阳区失地农民规模估计高达30多万人。”《调查》显示。

  农民失去了土地,但却难以分享到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

  在2001年-2005年,苏州吴中地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60.96亿元,而土地出让金总额高达56.43亿元。

  政府获得土地收益的主要渠道是,征用和出让过程的各种税费。以吴中区为例,土地征用过程中每亩土地上缴的税费合计约4万元;土地出让过程中,通过拍卖出让的土地仅上缴契税、土地增值税、白蚁防治费三项合计就接近10万元/亩。

  “与土地转用后巨大的、长期的增长收益相比,失地农民所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比重较低。”韩俊称,农民所获得的补偿与土地征用后的巨额增值没有直接关系。

  吴中区2001—2005年土地出让金额分配构成中,农民安置补偿费所占比重为14.05%。如果另按拍卖土地计算,当地土地拍卖价平均为118.5万元/亩,而其中只有3.8万元/亩转入土地基金账户,用来补偿安置失地农民,占比仅为3.2%。

  《调查》显示,在地方政府获得巨额土地收益的同时,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不足以维持农民的现实生活和长远生计。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一般只能够维持6-7年的基本生活。如果是公益性占地,补偿标准更低,一般只够3-5年的生活费。

  建议设“耕地使用税”

  事实上,国研中心农村部此份调查报告的结论并不鲜见,只是再次实证了各地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失地农民问题。因此,《调查》报告提出的政策建议也首先落脚在“加快征地改革的步伐”。

  如何改革征地制度?《调查》报告给出了一系列建议。首先是缩小征地范围,这一目的通过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来实现。

  “目前,国家征地的‘公共利益’概念模糊,强制性征地范围过宽。”韩俊表示,大量经营性、商业性用地也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征地。

  事实上,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此外,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无论是公益性还是商业性用途,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

  “但《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韩俊表示,至今,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的实施细则仍然没有出台。

  韩表示,通过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来缩小强制征地的范围,是今后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项目,可以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以此来保证农民获得土地收益。

  此外,《调查》报告提出,通过征收单一的“耕地使用税”,来规范土地税费的使用。

  “大部分土地税费的收取都与耕地的补充与质量建设有关,但到底多少真正用于耕地的保护?”张云华表示,土地征用和出让环节中收取的税费名目繁多,诸多部门都在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并转让过程中分得一杯羹,实际上削弱了政府公共收入形式的规范性。

  “土地税费使用到农业和农村的比重偏低。”张云华称。

  对此,课题组建议将土地征用环节征收的涉及耕地补充与保护的各种税费(耕地占有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统一合并为单一的“耕地使用税”,并纳入预算内管理,使之成为财政专门支持农业的一个重要税种,专项用于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耕地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这一可以用于农业和农村的税费是客观的。课题组测算:税率如果平均设定为土地出让总价的10%,按2003年-2005年的土地出让价款计算(总额19076亿元),每年平均可直接筹集600多亿元的农业投入。

  和农地征用一样,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村庄拆迁也成为普遍现象。对此,《调查》报告也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针对目前发生于各地的“撤村建居”现象,《调查》表示,应明确农民自建房享有城市居民自购房屋的同等权利,获得相应的房屋产权证,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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