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清洁工“捡”黄金案: 别让“数额巨大”迷住法眼
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捡”300万元黄金首饰或被控盗窃罪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公众反应和专家激辩程度绝不逊于当年的“许霆案”。
的确,从科学严谨的角度讲,无论是普通公众还是法学专家,仅凭媒体报道的新闻事实而不是司法机关认定的法律事实就对司法案件评头论足、说三道四,颇为不妥。社会各界应当保持足够耐心,至少待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即检察机关有了明确的公诉意见后,再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和建议也不迟。
不过,也应当看到,社会各界之所以对梁丽案反响强烈,并非毫无缘由,更不是无理取闹。一方面,公安机关的定性已经让公众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明显超出了普通人的朴素价值判断,产生了梁丽可能受到畸重处罚、法律可能被误用的强烈心理焦虑;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可能存在的先入为主、选择性立案的嫌疑,让公众感受到了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的不良倾向,意识到梁丽正处于极端不利地位。特别是之前已有广州许霆案“先重刑后减轻”的先例作为参照,让人们无法遏制质疑的冲动,纷纷大胆地站出来为梁丽“抱不平”。
为避免脱离案情,凭空臆断,无谓争论,我们完全可以保持足够耐心,等待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结果和检察机关的公诉审查结论,但这并不意味着截至目前梁丽案办案过程没有值得质疑和商榷之处。在笔者看来,相关司法机关在梁丽案的办理过程中,隐约存在一种不太正常的倾向,那就是“案值数额特别巨大”对办案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发挥了不当影响。换句话说,“数额特别巨大”在一定程度上迷住了办案人员的法眼。
笔者的这一说法绝非空穴来风,是有事实依据的。首先,从目前的报道看,梁丽及其工友的说法与报案人的说法存在明显的不一致,而从随后的办案情况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显然先入为主地相信了报案人的“被盗说”而没有采纳梁丽及其工友的“捡拾说”。特别是长期羁押,充分显示了公安机关的定性偏向,假如不是案值高达300多万元,办案机关和人员没有某种功利心,恐怕是难以想象的。
当然,也不否认“数额巨大”不仅关系到人们的重视程度,而且关系到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认定。然而,另一个重要细节或许更能佐证笔者的上述观点,即数额已经让办案人员顾此失彼,偏离司法理性。当梁丽将“捡”来的纸箱放在卫生间,并向工友通报了情况后,工友马某和曹某在没有得到任何人允许的情况下,不仅擅自打开了纸箱,而且还分别从中偷拿了价值10万多元和6万多元的金首饰。她们的行为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有“秘密窃取”的特征,而且数额也均达到定罪的标准,不知为什么公安机关没有对马某和曹某采取强制措施甚至也没打算追究她们的刑事责任,而偏偏对既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秘密窃取”行为的梁丽实施逮捕,追究其涉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呢?公安机关恐怕难逃“抓大放小”的嫌疑。
司法的基本要求是客观公正,保持理性。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从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这是唯一的判断标准,也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绝不能因为某个行为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会给人以视觉、感观上的巨大冲击,给办案单位和个人带来耀眼业绩,就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后快。深圳检察机关已经表示,在案件重新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将依法公开、公正办理。这一点,不仅笔者在期待,广大社会公众同样也在耐心期待。别让“数额巨大”迷住法眼,姑且作为对司法机关的一个善意提醒吧。
鲁生(山东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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