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开始施行的《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为政府决策立下了新规。
据青海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宁介绍,作为青海省政府规范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科学决策的依据,《规定》透着清新的民主气息。传递出青海省政府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省政府行政决策水平的决心和信心。
体现了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要求,对引导公众和社会有序参与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是增强决策透明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程序可操作性的前提。《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青海省政府工作实际,在反复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了界定。同时规定,省政府重大决策由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重大决策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需要省政府决定的,由省长、副省长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权限作出决定。
为扩大省政府决策信息渠道,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省政府决策活动,充分发扬民主,《规定》对省政府领导、省政府有关部门、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权利作了规定。为保证这些权利的实现,同时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受理渠道和决策建议办理的途径。
按照规定,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省政府有关部门、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认为需要省政府决策的事项,可以向省政府提出相关决策事项建议。
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可以通过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或者其他方式向省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省政府有关部门、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向省政府提出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认为应当由省政府决策的,可以向省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为使决策准备充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建立决策前调研、协调、论证制度。要求决策事项提出单位与决策承办单位深入开展调研工作,涉及多部门合作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协调、沟通。二是规定决策方案、草案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三是建立决策的社会公布和听证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将决策方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组织听证。四是规定了决策前根据需要,决策方案、草案可以召开座谈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省政府参事、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为保证省政府决策执行顺畅,一是规定了决策执行责任。二是建立了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反馈制度。三是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省政府有关部门、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等决策执行机构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作为奖惩的依据。四是建立决策监督机制。一方面强化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强调要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作为规范政府决策行为的程序制度,为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依法行政,规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提出,省政府有关部门、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违反本规定,导致省政府决策失误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决策执行机构拒绝、拖延执行省政府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